论德国宪法人格权_以一般行为自由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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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德国宪法人格权以一般行为自由为参照周云涛摘要宪法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构成德国人格权法的两大组成部分。德国宪法人格权以基本法2条1款为基础规范。基于对2条1款的不同解读,宪法人格权经历了人格核心或!一般行为自由,一般人格权和!一般行为自由,以及自由的平等权维度三个阶段的发展,并形成了无名基本权和有名基本权两大权利体系。关键词一般人格权一般行为自由人格核心无名基本权有名基本权作者周云涛,法学博士,德国图宾根大学访问学者。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发展人格!。德国∀基本法#2条1款∃屈指可数的几个字,因其一般条款的宽度,人格!、发展!等不确定法律概

2、念的使用,以及德国宪法史传统的欠缺等诸原因,被%学者评价为德国基本法上最为复杂的条款。没有任何一个基本权如同2条1款那样引发不绝如缕批评性的注意,并产生如此之多有时甚或水火不容!的对立含义;也没有任何其他基本权如2条1款那样,与之相关的宪法法院判决招致难以计数的争议。也正是该法2条1款,直接构成了德国宪法一般人格权的基础规范。据迄今德国宪法学(国家法学)对宪法一般人格权以及2条1款法律性质达成的基本共识,2条1款中的自由发展人格!包含如下两个基本内容:一是最宽泛意义上理解的一般行为自由!,又称为主自由权!、空白基本权!;二是(宪法上的)一般人格权。&两种权利在法教义学

3、和实际法律效力等方面都不相同。一般行为自由扮演着补充各专门自由权不足的一般条款角色,一般人格权则是与各专门、明示的!自由权平行的权利。在此之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2条1款法律性质的认识几经反复,相伴而生的则是宪法学理上的几场重大争论。一般人格权的存在与否及其性质若何,也基于对2条1款的不同解读而反复变动。因此,对宪法人格权的准确认知必须回溯到这段历史中去,在其与一般行为自由的比较过程中加以体察。萨维尼在其代表作∀当代罗马法体系#的序言中曾明确指出,对现在与过去之间生动关联的认知无疑最具份量,如果没有这项知识,我们对今天法律状况的理解徒有其表,无法洞察其内在的本质

4、。!∋本文即拟以基本法2条1款的意义变迁为中心,结合当时具典型性的判例,(∃∀基本法#第2条个性自由发展,生命权,身体不受侵犯,人身自由!。第一款:人人享有个性自由发展的权利,但不得侵害他人权利,不得违反宪法秩序或道德规范。!本文所引法律条款若未指明,均系德国∀基本法#相关条款。%Britz,Gabriele:FreieEntfaltungdurchSelbstdarstellung:eineRekonstruktiondesallgemeinenPersnlichkeitsrechtsausArt2IGG,Tbingen:MohrSiebeck,2007S1&Dre

5、ier,Horst[Hrsg]:Grundgesetz,Kommentar,Tbingen:MohrSiebeck,2Aufl,2004,Band1,S74∋Savigny,FriedrichCarlvon:SystemdesheutigenRmischenRechts,Berlin:Veit1851,Band),Vorrede(因为欠缺成文法的直接规定,整个德国人格权法(包括宪法人格权和民法人格权)都建基于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之上。笔者认为,抛开判例,尤其是直接催生人格权整体制度或具体规则的那些极具法制史意义的重要判例而抽象的探讨德国人格权是无法想象的,

6、也很难取得实际效果。28论德国宪法人格权深入探讨这几场著名论争,藉此展现德国宪法人格权与一般行为自由的辩证发展历程。一、取舍:一般行为自由或!人格核心∀基本法#颁行之初,学者们对基本法2条1款,特别是自由发展人格!持两种截然不同的见解。一种观点主张从最宽泛的意义出发,将2条1款中的自由发展人格理解为一般行为自由!,藉此构建出基本法上无漏洞的自由权保护体系,当个案中某一宪法上的重要法益不能纳入专门自由权的框架,则至少可以透过一般行为自由予以概括保护。另一种观点则坚持应严格、限制性地解释2条1款的自由发展人格!,2条1款并非兜底权,而是有着自己专门的保护范围,它保护精神-道德!层

7、面的人格发展,即人作为精神、道德主体的本质,从而间接承认基本权保护体系存在漏洞,学者美其名曰人格核心理论!,代表人物是汉斯∗彼得斯教授(HansPeters),并经康拉德∗黑塞大法官(KonradHesse)和迪特∗格林大法官(DieterGrimm)阐释而获进一步发展。那么,2条1款所规定的究竟是范围严重受限的精神-道德!权利,抑或除此之外还延伸至一个一般意义的行为自由?单从2条1款的文义理解出发,该基本权专职人格保护: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发展其人格!。但宪法法院在其主导性判决艾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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