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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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2009年06月前言在深圳市城中村中,大部分既有建筑未按规范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存在较高的火灾风险。城中村既有建筑存在的主要消防问题包括:消防车道不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使用功能混杂;疏散楼梯数量、形式及宽度不能满足规范要求;公共消防设施缺乏;消防水源不足;消防自救力量薄弱等。为了因地制宜地治理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城中村火灾,避免发生“群死群伤,火烧连营”的恶性事故,根据深圳市政府四届115次常务会议精神,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客观评判、保障安全”的原则,针对城中村既有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特编制《深

2、圳市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本技术要求作为城中村综合整治的技术文件之一,为城中村的消防安全治理提供依据。本技术要求共9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电气、火灾扑救、其他。本技术要求由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本技术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补充和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送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I本技术要求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编单位: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参编单位:奥雅纳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主要起草人:刘跃红王刚余蔚然郭大刚姚斌文德明马莉

3、莉胡隆华冯瑞李元洲谭永政苏烨陈之宇马铁柱张烨II目次1总则....................................(1)2术语....................................(1)3基本规定..................................(2)4防火分隔..................................(3)5安全疏散..................................(4)6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5)7电

4、气....................................(7)8火灾扑救..................................(7)9其他....................................(9)III1总则1.1为了因地制宜地治理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城中村火灾,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客观评判、保障安全”的原则,针对城中村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制定本技术要求,以避免发生“群死群伤,火烧连营”的恶性事故。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城中村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治理。城中村的扩建和新建建筑的消防设计应按国

5、家现行相关规范执行。1.3本技术要求不适用于已满足现行规范要求的城中村既有建筑。1.4按使用功能,城中村的既有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除本技术要求提及的非居住建筑的情况外,其他非居住建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要求。2.1城中村:城中村(含城市待建区域内的旧村,以下统称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1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2.2居住建筑:所有楼层均为居住功能或除首层、二层及三层设置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外,其他楼层用于

6、居住的建筑。2.3片区:由若干个建筑组团形成的区域,一个自然村可作为一个片区。2.4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设置在居住建筑首层、二层、三层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餐饮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300m。3基本规定3.1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如二层、三层设置该类场所,应满足3.2的要求。除旅馆外,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应设置在三层以上。3.2在二层及三层设置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的建筑,应满足如下条件:3.2.1至少有一面沿消防车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建筑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对消防扑救面的要求。

7、3.2.2建筑内部平面布局、疏散设施应满足国家相关消防规范对该类场所的要求。3.3严禁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中设置歌舞、游艺等人员密2集场所。3.4居住、商业经营场所、服务业经营场所等与生产、储存等场所不应设置在同一栋建筑中,满足《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的建筑除外。3.5片区应根据城中村具体实际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与市政道路相连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23.6占地面积大于20000m的片区,除环形消防车道外,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穿越片区的消防车道。3.7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m。确因实际环境限

8、制,净宽和净空高度满足不了4m要求时,可根据城中村现有的小型消防车通行的情况确定。3.8除环形消防车道和穿越片区的消防车道外,宜设置进入片区内部的能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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