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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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本准则要解决的主要问题:1、企业合并的定义与范围;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权益结合法的“并账”、“并表”问题;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法的“并账”、“并表”问题;4、不同方式下合并费用的处理;5、实务中“合并日”、“购买日”如何确定。6、新准则的主要变化及对企业的影响。第一节企业合并概述一、企业合并的界定企业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提示]:是否形成企业合并,关键要看有关交易发生前后,是否引起报告主体的变化。报告主体的范围要比法律主体更广泛。在交易事项发生以后,一方能够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

2、决策实施控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涉及到控制权的转移,该交易或事项发生以后,子公司需要纳入到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中,从合并财务报告角度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交易事项发生以后,一方能够控制另一方的全部净资产,被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后失去其法人资格,也涉及到控制权的变化及报告主体的变化,形成企业合并。除了一个企业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合并以外,一个企业对其他企业某项业务的合并也视同企业合并。业务不构成一个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如企业的分公司、独立的生产车间、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部等。[提示]: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本准则规定处理,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

3、,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比如,企业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部等。二、企业合并的方式企业合并从合并方式划分,包括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一)控股合并该类企业合并中,因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了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成为其子公司,在企业合并发生后,被合并方应当纳入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二)吸收合并企业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由合并方持有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继续经营,该类合并

4、为吸收合并。企业合并继后期间、合并方应将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作为本企业的资产、负债核算。(三)新设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由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参与合并各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经营,为新设合并。三、企业合并类型的划分我国的企业合并准则中将企业合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1.能够对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通常指企

5、业集团的母公司。2.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相同多方,主要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为了扩大其中某一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比例,或者巩固某一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地位,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采用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实施控制的时间性要求,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时间内为最终控制方所控制。具体是指在企业合并之前(即合并日之前),参与合并各方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含1年),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报告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1年以上(含1年)。(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

6、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合并交易,即除判断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况以外其他的企业合并。[说明]:本准则不涉及下列企业合并:(一)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形成合营合并的企业合并;(二)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例如:通过签订委托受托经营合同。(三)购买子公司的少数股权。第二节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合并方,是指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1.合并方在合并中确认取得的被合

7、并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合并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2.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应基于重要性原则,首先统一会计政策,即合并方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作为有关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3.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相对于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不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不影响合并当期利润表,有关差额应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应首先调整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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