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发文131219培训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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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2013年第6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现就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和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未使用的旧版证件按废证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并于20

2、14年3月31日前以省(区、市)为单位将旧版证件登记和销毁情况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二、切实落实部门职责(一)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职责。8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业务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制订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监管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和推进《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建设工作,尽快实现计算机打印签发,逐步实现各省(区、市)和全国的信

3、息联网。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二)各级公安部门职责。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启用和管理工作。户口登记机关要加强培训,尽快掌握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管理要求及真伪鉴定方法。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查验,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三、建立健全有效工作机制(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在出生登记中的使用。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

4、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二)严格信息变更。8《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三)做好真伪鉴定。《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由申请鉴定的户口登记机关所在的县(区)级

5、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统一受理和反馈。户口登记机关在进行户口登记时,如发现可疑《出生医学证明》,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当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要对证件载体作真伪鉴定,并协调签发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证件记载信息进行核查。在对证件载体和证件记载信息核查后,当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书面鉴定结果并反馈至户口登记机构。如本级无法鉴定的可送至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鉴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

6、委托机构发现伪假证件时应当将证件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逐级报送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四)加强沟通协作。8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各级管理、签发机构和户口登记机关。要建立协作机制,定期沟通交流,积极推动两部门《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查询核对,逐渐实现全国的信息联网和共享,共同做好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启用和管理工作。附件:1.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样证2.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首次签发情形与要求3.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真伪鉴别表4.《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20

7、13年12月日(信息公开形式:不予公开)附件1另行发放8附件2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首次签发情形与要求一、首次签发情形《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一)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二)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三)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领证人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

8、和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四)其他情形,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签发条件,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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