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中的儿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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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中的儿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人们家庭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家庭参与到收养制度中,还有的家庭进行了国际收养。在这种收养制度中,完善和健全被收养儿童基本权益保护机制也越来越受到立法和司法的重视。二、传统收养模式中对儿童权益的忽略传统的收养模式包括“为族”、“为家”、“为亲”的收养模式。在这样的收养模式中,被收养的儿童仅仅作为宗族、家庭利益延续的工具,儿童权益得不到基本的保护。中国古代社会“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棍棒底下出孝子”都是剥夺儿童人身权和人格权的伦理道德。未成年人不仅没有政治上的权利,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没有经济上的权利

2、,甚至可以被当作牲畜一样买卖,他们的人身权利经常受到蹂躏和践踏,因为在成人的眼中儿童必须依附大人需要被雕琢,他们的自我意识和独立人格完全被忽视,更谈不上作为独立主体而应享有相应的权利了。“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句广为流传的格言概括了中国传统社会中广为人知的价值观念之一,即生儿传宗接代是绝对必要的。从传统观念看,每个儿子都有义务为宗族生育子孙来传宗接代,供奉祖先的灵魂。其实在这些格言的背后,我们不难找出它的逻辑来。传统的宗族各分支都是拥有财产的集团,很自然分支成员希望在自己的宗族内收养,这样可以限制外人对他们财富的侵占。养父每次从族内

3、另一分支(或别的宗族)中收养一个后继者,就意味着为始祖留下的财富里增加了一个分享利益的人,兄弟间过继儿子在传统社会是最普遍的收养方式。族规强调长子对所有弟弟的儿子们都有收养权,这是因为作为长子他负有传宗接代的首要责任。11族内间的收养为宗族的传宗接代和族内财产的留传具有一定的益处,但由于被收养儿童的生父母和养父母基本都在同一个宗族内,被收养的儿童不可避免地受生身父母长期接触的干扰。生身父母的权力越来越受到孩子需要与收养父母在一起的稳定环境的挑战。因为孩子安心于这种分开的照顾很不容易。心理学的研究发现,6个月以下的孩子一般对这种状况不会

4、表现出太大的反应,而是开始和收养父母关系密切起来。6个月以上的婴儿或幼儿对被收养的反应则是悲伤、孤僻和由于与亲生父母分离而造成的紧张和退步。孩子大约要过数周或数月的时间才会对收养父母有所反应。这时,收养父母最好是用理解来对待孩子的行为。很明显,孩子被收养的时间越长,他对收养父母的依恋也就越强烈。虽然生身父母的频繁来访会保持孩子最初对他们的依恋不至于消失,但如果这种状况持续太久,必然会分散孩子对收养父母的忠诚。让孩子来回于生身父母的家和养父母的家还会使他更加迷惑,这样还会使孩子变得对所有的人都不加区别的不友好;并使他变成一个无情的人,对

5、谁都不会形成持久的关系。孩子的生活需要一贯性、稳定性。经历过数次家庭和照看者变化的孩子,有可能出现行为和感情上的问题。因此,他需要永久地属于一对夫妻并被他们所照看抚养。从这个意义上讲,传统收养模式对孩子的成长是不利的。三、当代收养制度的核心是儿童利益的保护(一)收养中儿童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儿童在收养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儿童基本权益是否得到有效的保护,直接决定着收养的成功与否。首先,儿童是一个国家未来发展的基础。被收养儿童的基本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特别是在恶劣的环境下生存,很难保证被收养儿童的身心得到健康的发展。儿童在缺少家庭温暖和

6、关爱的家庭环境中成长,容易造成儿童孤僻、自闭、自私、自我、不合群等心理疾病的产生。这样的儿童长大成年后,也较少会实现自身价值,更不用说为国家、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其次,长期在缺少家庭温暖和关爱的家庭环境中成长的被收养儿童,由于其儿童时期的坎坷经历,当其长大成人后易于产生仇视社会、仇视人民的病态心理。因为这些被收养儿童长期得不到养父母的关注和关爱,甚至不惜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来得到社会其他人的关注。这种已经畸形的心理,不仅使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得到损害,而且也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在收养制度中,最核心的就是儿童基本权益的有效保护,应

7、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由于儿童生理和经济的弱势地位,注定了文明社会要给予他们特殊的关注和照顾。儿童利益原则作为涉外收养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价值核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多数国家涉外收养实体法、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以及国际条约上的共识。(二)当代国际收养法中的相关立法例罗马法长期形成的那种“为族”、“为家”、“为亲”的收养模式延续了一代又一代,在不少继受罗马法的国家的收养立法中留下了深深的印痕。20世纪60年代,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福利国家政策”的推行,“为儿童利益”的收养新概念日渐盛行。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意识到了依据保护儿童

8、最大利益的原则进行收养立法和修订原收养法的重要性。英国和法国在1976年修改收养法时就明确贯彻了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的立法精神。我国收养法在强调儿童利益保护方面一直处于世界前列。另外,哥伦比亚1989年颁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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