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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2010年修正本)(1995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5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0年9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林业城镇、林业居民区、林业职工聚居区的消防工作按照治安管辖
3、权监督管理。 第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和逃生救助知识,适时无偿发布消防公益广告。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培训教育、消防科技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消防训练等活动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应当给予生活保障或者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捐赠的款物应当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地区和用途。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八条
4、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二)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职责,并指导和帮助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
5、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和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二)组织编制消防规划,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实施; (四)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六)负责灭火器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组织消防业务训练;
6、(八)火灾扑救,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九)依法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职责。 第十一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
7、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 (三)协助有关部门、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工作;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职责。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共用消防设施、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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