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梁第4章消费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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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消费税筹划学习提示消费税是政府对某些商品征收增值税后再加征一道税款的税种。虽然也属于流转环节,但无论是纳税范围、纳税人,还是计税环节、计税依据等都与增值税有明显的不同。本章针对消费税的特点介绍税收筹划的原理与方法。案例导入某化妆品厂下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制化妆品,某月移送给门市部化妆品5000套,出厂价每套234元(含增值税),门市部按每套257.4元(含增值税)将其全部销售出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

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量缴纳消费税。该化妆品厂当月应纳消费税(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为33万元(=257.4÷(1+17%)×5000×30%)。如果该化妆品厂为了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将下设的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改为独立核算的门市部。按上述资料,该化妆品厂当月申报缴纳的消费税为30万元(=234÷(1+17%)×5000×30%)。与之前相比,该厂少缴消费税3万元。案例导入由上例可以看出,由于消费税只在一个环节计算缴纳,故大多数应税消

3、费品是在出厂环节计缴税款。在计缴消费税后,继续销售的各环节不需再缴纳消费税,这样“出厂”环节的确定就至关重要。显然,当门市部作为企业非独立核算的部门时,生产部门向门市部移送商品只是企业内部不同部门间的商品转移,只有在门市部对外销售时才能确定为“出厂”。经分析可以看出,这样的组织形式实际上是将门市部销售环节增加的价值也包括在“出厂”时计征消费税的价格之中了,从而增加了企业应缴的消费税。因此,税收筹划的方法就是将下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独立出去,从而将不应包括在计税价格中的那部分价值剥离出去,进而实现了计

4、税价格最低、应缴税款较少的目的。主要内容4.1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4.3消费税税率的筹划4.2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4.4针对特殊条款的筹划4.1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4.1.1消费税纳税人的法律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539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4.1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4.1.1消费税纳税人的法律界定具体来讲

5、,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③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④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4.1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4.1.1消费税纳税人的法律界定①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对外销售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销售时纳税移送使用时纳税不纳税问:此时是否是消费纳税人?例如: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4.1消费税纳税

6、人的筹划4.1.1消费税纳税人的法律界定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对“直接出售”做了专门解释: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

7、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③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4.1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4.1.1消费税纳税人的法律界定④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例如:经国务

8、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和《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将“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目下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所以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人。4.1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4.1.1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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