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精神和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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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精神和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摘要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其经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作为刑法理论及刑法实践中的根本性问题,罪刑法定原则已经被现代世界各国和地区普遍确定为一个极为重要的刑法原则和国际法原则。我国1997年《刑法》第三条明文确认其成为首要的刑法基本原则,这是我国刑法史上的一大进步,符合当代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标志着我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强和发展。目前我国刑法学界认为:从刑事立法的角度看,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可包括积极要求和消极

2、要求两方面。其中积极要求有:一是罪刑法定化,二是罪刑实体化,三是罪刑明确化。消极要求有:一是排斥习惯法的原则,二是刑法效力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三是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四是禁止类推。“有利于被告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所在,它集中体现在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之中。本文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基本精神和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等方面分析,认为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两点论”,应该是内容和精神统一体现的“一点论”。[关键词]罪刑法定内容有利于被告人随着十八、十九世纪的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思想

3、与心理强制说的发展,以及1789法国人权宣言、1791年法国《刑法典草案》、1791年《法国刑法典》对“不定罪、不处罚”内容的规定,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为核心内容的罪刑法定原则逐渐得到举世的公认,发展至今,其已成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的内容所谓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指,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以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并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如果刑法无明文规定,即使行为的危害很大,也不能认定为第7页共

4、7页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和给予刑罚处罚。简单概括为一句话:“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的主要内容经过学者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积极要求1、罪刑法定化罪刑法定化即指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做出明文规定,不允许司法人员自由擅断,也不允许司法人员用以后颁布的法律惩罚以前的行为。刘宪权著:《中国刑法学讲演录》,人民出版社2011年4月第1版,第64页。罪刑法定化的实现依赖于刑事立法,首先是罪的法定和刑之法定。对于罪之法定,现行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的要件,

5、分则规定了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对于罪名的法定化,现行刑法有所缺陷,仍旧沿用潜在罪名立法模式,“即在一个类罪名之下,刑法条文不明确规定具体犯罪的罪名,而只是描述罪状,司法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条文的描述,加以抽象、概括、确定罪名。这种罪名是隐含在条文之中,所以称为潜在式,它是酌定罪名制度的最极端反映”。参见康均心:《论罪名立法模式的比较与优化》,《学习与探索》1993年第6期,第35-38页。在我国享有罪名确定权的主体实际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就是说我国的实际立法者全国人民代

6、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将设定罪名的权力交给了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根据自己对刑法的法条的理解从而对刑法分则的罪名做出规定。这种方式很显然未能贯彻罪之法定,势必影响到刑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一方面,由司法机关承担罪名的立法工作,必然导致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随意进行罪名立法,有时甚至可能出现违背立法原意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司法者对于刑法条文的理解不可能完全一致,往往会出现罪名确定不同的情况。199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确定罪名413个;199

7、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的通知,确定414个罪名。参见刘宪权著:《中国刑法学讲演录》,人民出版社2011年4月第1版,第89页。虽然我们坚持相对的罪刑法定,但罪名法定应是相对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司法机关也不应该有创制罪名的权力。未能实现罪名法定是新刑法的一大缺陷,要真正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还需要将罪名立法权还给立法者,完全可以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事立法或做出第7页共7页立法解释时,对刑法分则中的罪名加以规定。1、罪刑实体

8、化罪刑实体化是指对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实体化的规定。在法律规范中,罪是行为模式,刑是相应的法律后果。相应的法律后果完全由行为模式决定。因此,罪刑实体化,关键是罪之实体化。罪之实体化,即罪状的实体化,从刑事立法的过程与技术上,大致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加以实现:一是对基本犯罪行为的揭示,这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基本标准;二是对具体行为的分析、总结和列举,这是是区分此罪与彼罪,建立罪刑系列,从而有效惩治犯罪行为的立法方式;三是对行为的对象和主体的分析和规定,从而可以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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