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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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衡阳市委党校法律教研室陈婷广义风险强调风险表现为不确定性,说明风险产生的结果可能带来损失、获利或是无损失也无获利。狭义的风险强调风险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性,说明风险只能表现出损失,没有从风险中获利的可能。一、政府法律风险的界定所谓“政府法律风险”,是指政府在行政过程中,由于做出的行政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与政府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政府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的特征:一是政府法律风险的承担主体是政府二是政府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是由于政府的行为不规范而造成的三是政府法律风险是超出行政行为及行政责任本身而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

2、响的法律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四是政府法律风险的承担的责任是广泛的五是政府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行政决策中的法律风险和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风险二、政府法律风险的表现(一)行政决策中的法律风险1、决策不科学带来的法律风险案例:椒江大桥横断椒江案例分析:一是违背了决策的规范性原则决策的规范性原则要求行政决策必须以实事材料为依据,以逻辑推理为基础来做出决策。椒江是浙江省第三大江。为沟通两岸交通,1993年浙江省政府批准筹建椒江大桥。随即,台州市委托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确定桥下通航净空高度为18米。消息传出,立即引起椒江上游的临海市有关航运公司的强烈反应,浙江海圳荣液化石油气工业有限公司正

3、在扩建的3000吨级红光液化气专用码头,恰恰位于椒江大桥上游5公里处,而其所有船舶按桥高18米均无法进港。 临海市政府与台州市政府紧急会商,要求将椒江大桥桥下净高抬高到28米,台州市政府答复,椒江大桥现设计方案可保证3000吨级船舶每天都有过桥进港时间。1998年10月,椒江大桥正式动工。2000年12月,海门港监发布《航行通告》规定:椒江大桥水线以上最大高度超过20米船舶禁止通行。 此后,上游原设计生产能力为5000吨的临海市江南造船厂,只能接受2000吨的船舶订单。最惨的海圳荣公司,因8年多来所用的大小槽船高度均超过20米,结果没有一艘能通行大桥水域。2001年

4、10月大桥建成通车,《航行通告》进一步明确:通航高度为船舶载重水线以上至最高固定点的高度为22米。 去年11月1日,海圳荣公司向浙江省高院起诉。5月24日,这场“天价官司”开庭审理。海圳荣公司称,台州市政府、椒江大桥实业公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擅自按照自己确定的设计方案跨椒江建大桥,直接造成海圳荣公司的生产原料进口液化石油气,因运载船舶均超过22米高度,被禁止通过椒江大桥,公司因此无法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合计7600多万元,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10万元。 为何就不能抬高大桥高度以成“双赢”?对此,台州市政府称,抬高大桥高度会大大增加费用

5、。海圳荣公司代理律师朱嘉宁和徐建说,航道是不可再生资料,现在这种局面,损失的已不仅仅是海圳荣公司等一些上游企业,更影响了上游地区经济的长远发展以及造成国家有限的航道资源无谓浪费。二是决策中没有充分听取和考虑来自不同方面的意见,违背了决策的最优化原则。行政决策要周密,使决策对各个方面的相关因素考虑周全,没有明显缺陷,不会因为某一个次要环节或因素上的疏忽而导致整个决策的失败。三是决策者目光短浅,只考虑局部的利益,违背了决策的系统原则。决策的系统原则就是对复杂系统,分析其外部条件和内部条件,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并把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起来。四是科学的

6、决策需要科学的决策论证方法来支持。2、决策不民主带来的法律风险案例:南京紫金山观景台之爆破案例分析:群众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群众参与权被侵犯2002年2月1日下午,遭到市民强烈反对的南京紫金山观景台终于引爆拆除,此次实施了两次爆破,爆破善后工作一直持续到19时左右方才结束。据悉,爆破拆除观景台将造成近千万元的损失。     这座"观景台"建在紫金山最高峰头陀岭上,预计总造价为3000万元。据南京中山陵园管理局介绍,它实际上是江苏省气象局的高水平观测站,规划兴建时只考虑了观测效果,但对景观问题没有做太多的考虑。     然而,自2001年3月观景台初露面目以来,该不该在

7、这里建这样一个钢筋水泥结构的建筑就成了南京市民议论的焦点。群众的普遍看法是,国家对这个景区的建设与维护已经经历了几代人,谁也无权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对紫金山进行"破坏性建设"。他们批评,早在70多年前修建紫金山天文台时,就是因为考虑到建在头陀岭会破坏紫金山的整体风貌,才将天文台建在目前的位置。当时是全国之最的天文台尚且如此,作用、地位都不能和天文台相比的观景台有什么理由建在这里?东南大学的两位教师还将同意此规划的南京市规划局告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市规划局撤销对"观景台"的规划许可。一直到2002年1月27日南京市政府决定将投资3000万的观景台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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