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则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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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人身权人身权的概念: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与其人格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特征:1、专属性2、非财产性3、法定性4、绝对性和支配性人身权的分类:1、人格权2、身份权人格权的概念: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人格权的特征: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权利3、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4、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5、人格权具有绝对性一般人格权的概念:是指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其内容

2、包括:1、人格独立,表现为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不受他人支配、干涉、控制2、人格自由,任何主体都享有保持和发展自我人格的自由,不受约束和控制3、人格尊严,任何人都有权享有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尊重。一般人格权的特征:1、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3、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第二编物权法物权法的概念: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归属关系及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用等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物的占有关系2、物的归属关系3、物的利用关系物权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支配,并排

3、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特征:1、对世性(主体方面)2、特定性(客体方面)3、支配性(内容方面)4、绝对性(内容实现方式)5、排他性(效力方面)6、永久性(时间上)7、法定性(立法原则)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优先效力(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1、同一物既为债的给付标的,同时又是物权标的时无论两个权利谁先谁后,物权的效力都由于债权2、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接受清偿3、留置权、质权的标的物,因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其他债务而受强制执行时,债权人可以请求诉讼排除(二)物权间的优先效力1、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3、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4、表现在两个方面:1、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并立两个所有权2、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限定物权存在,比如质权与留置权、宅基地使用权与用益权等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标的物上三、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到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主张权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2、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而不论所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四、物权的物上请求权效力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

5、复其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大致分为三类:1、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之标的物而致物权于妨害时,发生物权的返还请求权2、以其他方法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3、物权于将来受到妨害之虞时,发生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物权的分类:(一)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四)主物权与从物权(五)本权与占有物的概念:广义上的是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甚至人本身。狭义上的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上的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于人类的社会生活需要并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有一定经济价

6、值的物质客体。8/8物的特征:1、非人格性2、有价性3、有体性4、可支配性5、特定性和独立性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二)特定物与种类物(三)主物与从物(四)原物与孳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每项原则的内涵)论述题:(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形态、内容、效力、公示方法以及取得方法等事项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或者变更。具体的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物权种类强制原则2、物权内容强制原则3、物权效力强制原则4、物权公示方法强制原则(二)、物权绝对原则物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人绝对行使其支配权原则,其含义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1、物权人以自己的意思行使

7、物权具有绝对性,即物权人对标的物有绝对的支配权,除遵守法律之外,物权人可以完全基于自己的意思行使其权利,而不必借助于任何人2、物权排他性的绝对性,即确定某人对某物享有某种物权,也就同时排除了其他任何人享有物权,权利人并可以根据其权利排除任何第三人的干涉。物权绝对原则具有以下内容:1、内容上具有对特定物的绝对支配权2、行使和实现上有任意性和绝对性3、在效力上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4、在保护上具有绝对性。(三)、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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