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分则合同编立法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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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利明:民法分则合同编立法研究(下)中国民商法律网全文共6200字,阅读时间约15分钟〔作者简介〕王利明,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内容提要:在民法总则制定后,立法已展开民法分则的编纂工作。合同编的编纂应当协调好与民法总则的相互关系,在我国立法机关决定不再制定独立的债法总则的背景下,合同编应当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为适应现代社会和经济交易的发展需要,合同编应充分发挥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在充分吸收司法解释和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应当及时清理滞后规则,补充法律漏洞,完善合同订

2、立、履行制度、解除、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释等制度,明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协调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间的关系,为制定一部科学的民法典奠定基础。关键词:民法典编纂;合同编;债法总则;违约责任;合同解释六、确认情事变更制度从比较法上来看,各国普遍承认情事变更制度,情事变更已经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纳。在我国,出于严守合同的需要,《合同法》并未规定情事变更原则,但在“非典”...疫情、政府限购令等情况出现之后,许多纠纷无法找到妥当的法律适用依据,我国一些法院只能根据对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解释,创造性地解释出情事变更原则。直至2009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

3、条才对情事变更原则作出了规定。在法律上确立情事变更原则,一方面可以实现鼓励交易的目标,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当事人之间的交换正义。情事变更原则有利于纠正当事人之间利益显著失衡的状态,从而维护交易公平,多年的司法实践已经就该原则的适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应当确认这一原则。就情事变更制度的建立而言,合同编应当重点规定如下问题:第一,规定情事变更的构成要件。情事变更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履行终止以前;二是情事变更应当是客观事实的异常变动;三是情事变更应当是合同当事人不可预见的;四是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

4、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通常认为,继续履行合同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就是说,情事变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所谓丧失合同基础,主要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义务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第二,严格区分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所谓商业风险,是指市场主体作为一个理性的商人,在从事商业活动时所应当意识到并应当承担的固有风险。商业风险的最典型表现是价格的涨落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具体而言,商业风险与情事变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可预见性程度不同。对于商业风险而言,交易当事人在订约时都应当能够合理预见。而对于情事变更来说,它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或者难以预见的。

5、二是影响的范围不同。一般而言,作为情事变更的风险的影响应当具有广泛性。这种广泛性表现在:一方面,该风险对诸多的、一系列的交易会产生影响,而不是仅仅对特定的、个别的交易产生影响。另一方面,该风险对一系列交易的当事人产生影响,不限于特定的交易当事人,而是相关的诸多当事人。三是是否可以有效防范。对于商业风险来说,当事人通常是可以防范的,因为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时其可以将潜在的商业风险计算在合同价格之中,或者通过当事人约定的方式来实现对商业风险的后果进行必要的防范。而对于情事变更的风险来说,其往往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范的,由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相关的风险,

6、因此也难以采用相关的措施加以防范。四是是否与收益相一致。一般来说,商业风险都伴随着商业利益,风险越高、利益越大。但情事变更中当事人所面临的风险与其获得的收益,并不具有损益同归的性质。五是是否属于交易的固有风险。情事变更的风险通常不是交易中所固有的风险,其往往来源于与交易无关的外部,情势的变化的因素并非交易活动中所内在含有的,其具有外部性。而商业风险则一般来源于交易关系内部。...第三,规定当事人负有继续谈判的义务。民法典合同编可以考虑借鉴《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第3-1∶110(3)条的经验,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基于诚信原则继续谈判,但即便当事人不继续谈判,

7、也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可由法院依职权变更和解除合同。第四,明确情事变更的效力。从效力上来看,情事变更原则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包括合同履行标的的变更、延期或分期履行。情事变更的法律效果之一是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或诉请法院对合同条款作出调整。二是解除合同。如果采用变更的方式不能消除显失公平的后果,或者合同继续履行已经不可能,或者当事人一方认为合同的变更有悖于订约目的时,只有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来消除显失公平的后果。问题在于,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无法就变更还是解决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如何处理?以法国为例,根据2016年2月所通过

8、的新法规定,此种情况下,基于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官可直接裁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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