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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5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第一——第四编)(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民法王利明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中国自古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民法”并非中国法律文化固有的概念,属于法律继受的产物。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源自日本学者对于法国民法典中的中“droircivil”的创造性翻译。日本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日本学者在翻译欧洲“市民法”(droircivil)时,由于不了解其制度背景,从而创造性地用汉字的“民法”为该法典定名,以致于“市民法”的制度信息在“民法”的术语中被丢掉了我国清末制定《清末民律草案》,民国初年制定《中华民国民律曹楠》,均称为“民律”,而不称“民法”。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1929年5月23日公布“民法总
2、则”(民法典的第一编),是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之开始被日本学者转译的“droircivil”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civillaw——有关罗马市民(罗马公民)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对称于万民法(罗马人与其他所有民族共有的法律)二、民法的含义民法乃是一国法律体系中之基本法,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部门法体系,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一)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这是从表现形式上对民法进行的分类1、形式意义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以“民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2、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一切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典,还包括其他民事法律
3、、法规。3、两者的区别形式意义的民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最终表现为一个成文的法律文件——民法典199实质意义的民法着眼于规范性质、规范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概念,并不考虑形式,而是注重对法律规范或规范性法律文件属性的分析。4、两者的联系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并不否认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的价值,后者通过对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进行归纳、整理,从而使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系统化。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也不排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二)广义与狭义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
4、、法规以及婚姻法等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采取了广义的民法概念。(三)民法典与民法通则1、民法典法典是运用科学方法对已有法律概念和规则的系统化整理,按照一定体系将各项法律制度系统编纂在一起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在大陆法系各国,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编纂体系主要有罗马式与德国式1、罗马式罗马式是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提出的,查士丁尼在编制法律时采用了这种形式,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法国民法典》采用该形式:除去诉讼法
5、,将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三编。2、德国式采用的是罗马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中所采用的体例,该体系是潘德克顿学派在注释罗马法特别是在对《学说汇纂》进行解释的基础上形成的并由胡果等学者完善的一种体例。该体系将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特点:设立总则编,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财产法与身份法,将继承法单独成编。大陆法系大都接受了德国式的民法典体系2、《民法通则》既不是民法总则,也不是民法典,它是以传统的民法典总则部分的内容为基干,对传统民法典分则的一些内容作了简要规定,其中对知识产权、人身权设专节简要规定,对民事责任设专章规定,这些都是传统民法典所没有的。在我国民
6、法典没有颁布前,居于民事基本法的地位199(四)民法与民法学民法:民法规范的总称,或者指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或者指某个单行民法规范民法学:研究民法规范及其有关学理的法学学科。狭义的民法学以阐明现行民法规范为内容,称为民法规范学,民法解释学;广义的民法学,除了民法规范学外,还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比较民法学等。民法学的表现形式可能是教科书、专著,也可能是学术论文或演说等民法:属于规范范畴,具有强制力,即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民法学:属于学说范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法律明确规定法理作为一种法律渊源的除外民法与民法学互相联系互相影响民法学影响民法立法,民事立法也会影响民法学,这种影
7、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三、民法的定义关于“民法”的定义,在立法上,私有制国家的民法典极少对民法下明确的定义;公有制国家一般只是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任务等内容,也不直接给民法下定义。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规定比较科学地界定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统一了人们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从而为确立了我国民法概念提供了立法依据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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