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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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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效力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权的特征在于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其标的物上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物权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权利,是物权的基本内容,任何种类的物权都是以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支配为特征的,但是,支配的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物权的利益,是以权利人对于标的物的直接支配、享受为特点的。利益可分为三种:一是物的归属;二是物的利用;三是就物的价值而设立
2、的债务的担保。(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为权利人直接行使的对于物的权利,故必然具有排他性,即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上权利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二、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指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或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关于物权的效力有哪些?理论界历来存在较大分歧,形成了二效力说、三效力说和四效力说。二效力说认为有:优先效力、请求权效力。三效力说认为有:优先效力、请求权效力、排他效力。四效力说认为有:优先效力、请求权效力、排他效力、追及效力。(一)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
3、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物权的效力的差异。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并非不能并存,则后发生的物权仅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得以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与后发生的物权。关于物权之间依性质可否并存,就一般情形而言,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的排他性较强,这类物权大多不可以并存。具体的各类物权依性质是否可以并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⑴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原则上这两种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例外的是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留置权与用益物权不能并存。⑵用益物权与
4、用益物权。一般都不能并存。但地役权有时可以并存(如两个通行权可以共存于同一供役地上等)。⑶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一般都能并存,例外是的当是人有特别约定时不能并存。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根据不同种类的物权的排他性不同,并依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而确定其优先效力,这是一般原则。但其例外就是限制物权(定限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⑴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如“一物二卖”的场合,或某特定物上虽已为债权给付的内容,但该标的物上如同时有定限物权时,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也有例外
5、,如“买卖不破租赁”等。⑵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如别除权、取回权。(二)物上请求权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有时亦称为物权的请求权。主要有返还请求权、除去妨害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后两者统称为保全请求权。1.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历来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本身的作用,不是独立的权利。有的学者则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纯粹的债权,应适用有关债权的规定。还有的学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是一种准物权,类似
6、于债权而有不同于债权。本书认为,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可从以下方面理解:⑴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⑵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⑶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2.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可以由物权人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其物权的存在或采取其他的保护措施。3.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等的区别(三)排他效力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同一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因此,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互不相容物权再行成立的效力,称为物权的排他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同一标的物上
7、有此所有权存在,就不能另有所有权存在。第二,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其他同项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存在。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次之,非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最弱。(四)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第二节物权的类型一、物权法定主义关于物权的创设,有两种立法例:一是放任主义,即物权的创设依当事人的意思,法律上不予限制;二是法定主义,即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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