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尚客合伙经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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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经营协议书合伙人甲方:刘强性别: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现居住地址:南江县南江镇,身份证号:513722197909133931合伙人乙方:杨丹性别: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现居住地址:南江县南江镇,身份证号:513722198610207822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食尚客”餐饮品牌,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第一条餐饮经营宗旨秉承互利共赢、开诚布公、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门店名号、主要经营地址1.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餐饮

2、,酒水。2.门店名号:“食尚客”中餐厅罐罐饭(春场坝店)。3.主要经营地址:南江县南江镇城庙路(423)号6门市。第三条合伙期限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双方商议终止。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1.合伙人刘强以现金方式(现金、技术、实物等)出资,计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元)。2.合伙人杨丹以现金方式(现金、技术、实物等)出资,计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元)。3.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12年9月10日以前交齐。第7页共7页第三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双方约定委托由乙方负责办理工商登记。第四条甲、乙双方自愿

3、在南江县南江镇城庙路(423)号6门市租赁门面房合伙共同经营“食尚客”中餐厅罐罐饭(春场坝店)。总投资人民币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其中甲出资伍万元,乙出资伍万元,甲方占投资总额的50%,乙方占投资总额的50%。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协议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第五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乙双方出资形成的共有财产本着节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共同管理,确因需要动用共同财产的,需做好记录,并及时告知对方,不得蓄意隐瞒。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合伙人决定,

4、甲、乙双方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第六条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第七条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需缴纳的税费等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其创收盈余次月的1至2日进行结算,每年12月31日进行年终结算,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进行分配,即“分红”。第八条退伙、出资的转让(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转让费)第7页共7页

5、(一)退伙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B.经双方协商自愿退伙。C.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A.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B.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C.个人丧失偿债能力。D.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6、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E.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二)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第7页共7页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十一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甲、乙双方按照分工不分家的原则,共同执行合

7、伙企业事务。甲乙双方主要权限为: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4、支付合伙债务。第十二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8、;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合伙营业的继续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个人继续经营,第7页共7页也可按照意愿接纳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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