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7428425
大小:3.36 MB
页数:82页
时间:2019-05-12
《法释义学、比较法与案例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法釋義學、比較法與案例研究王澤鑒臺灣大學名譽教授目次一、緒言(一)法學方法與民法發展(二)學習法律的體驗二、法釋義學(一)法釋義學(Dogmatik)的意義及功能(二)法律行為體系構成與無權處分(三)不當得利類型化目次三、比較法(一)比較法與中國萬里長城(二)比較法與民法進展(三)比較法方法論1、比較法概念2、比較法目的3、比較法的客體4、法系理論5、功能性的比較方法6、異同比較7、十字型的思考方法8、民法發展簡史(四)比較法的應用1、比較法的實踐:步驟與方法2、要約拘束力(要約的撤銷性):比較法、CISG及大陸合同法3、從2002年德國債法修正的給付障礙法看大陸合同法的違約責任目次四、案
2、例研究(一)案例研究的重要(二)比較研究方法(三)情婦遺贈案(四)電纜案件五、結論1、民法發展的核心問題2、超越萬里長城,走向世界3、經由羅馬法超越羅馬法壹緒言一、法學方法與民法發展二、學習法律的體驗貳法釋學一、意義及功能二、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法釋義學上的體系構成三、不當得利:釋義學上的發展一、意義及功能法釋學乃Rechtsdogmatik的翻譯,有譯為法教義學、法教條學,指固有意義的法學(Rechtswissenschaft),其主要活動包括對現行有效法律的描述、對現行有效法律從事概念體系研究,以及提出解決疑難問題的建議(規範實踐)。法釋義學具有如下功能:1、體系化功能:有系統的整理分
3、析現行法的概念體系,瞭解法律內部的價值體系,並在整體上把握具體規範間的關聯,便於講授、學習及傳播。2、穩定功能:為司法實踐及特定裁判提出適用的法律見解,期能長期間影響同一類型判決,形成普遍實踐原則,以強化法律裁判的可預見性及法律安定性。3、減輕論證負擔功能:為特定法律問題,提供可供檢驗、具說服力的解決方案,得以減輕法學研究及法院裁判論證上的負擔,不必凡事都要重新討論。因此要變更釋義學上具有共識的法律見解,應提出更好的理由,承擔論證責任。4、修正與更新功能:法釋義學所提出關於法律解釋及法律續造的原則,具有調節各個制度發展的作用,但不應拘泥於向來見解。為適應社會變遷,應為深刻的批評創造條件,發
4、現矛盾,解決衝突,探尋符合體系的新的合理解決方法途徑,而能有所革新進步。一、意義及功能法釋義學為法學研究及法律實踐儲存多樣可供選擇的法律見解(資訊),開展新的思考方向,體現法學的任務。所應努力的是,必須排除表面的論述,公開隱蔽的價值理念,不能滿足於當前法律政策和法律實踐的需求,必須對學說見解與司法實踐進行必要的批評和修正。法釋義學為法律實踐(法律解釋及法之續造)提供了法概念性手段,但不是評價中立、純粹邏輯概念上的思考模式、法釋義學的概念、分類、原則都與價值有關,具有實質的目的,參與法規範的形成與發展,就人格權法言,此涉及人格權的概念、性質、主體、保護範圍、精神及財產價值,人格權與言論自由,
5、救濟方法等核心問題,將在相關部分作詳細的說明。貳法釋學一、意義及功能二、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法釋義學上的體系構成三、不當得利:釋義學上的發展二、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法釋義學上的體系構成(一)傳統體系構成二、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法釋義學上的體系構成1、案例討論(1)物權行為:甲出賣A、B、C三書給乙,乙支付二張十元人民幣,同時履行。問:①共有多少法律行為。②買賣契約不成立或無效時,當事人間法律效果如何?③A書為甲所有,B書為丙所借,C書系丁遺失,二十元人民幣系竊自于戊時,當事人間法律關係如何?(見下圖)二、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法釋義學上的體系構成二、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法釋義學上的體系構成(
6、二)大陸物權法上關於物權行為的爭論1、應否采物權行為?2、現行物權法是否采物權行為?3、是否采物權行為,其法律關係有何不同?二、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法釋義學上的體系構成(三)無權處分1、臺灣民法第118條(無權處分)I無權利人就權利目標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II無權利人就權利目標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III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抵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二、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法釋義學上的體系構成2、大陸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
7、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該合同有效。(1)無權出賣他人之物(合同法第132條第1款:出賣的目標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2)無權贈與他人之物(?)(3)無權出租他人之物(?)二、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法釋義學上的體系構成3、案例研討甲在其父遺物中發現某畫(10000元),認系其父所有,出售於乙,乙以12000元出售於丙。在甲交付該畫予乙前,丁證明該畫系其所有,而取回之。(1)在臺灣民法,甲與乙、乙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