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和平等就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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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自主权vs平等就业权第四组:陈娜周丹丹邵灵君郑诗云用人自主权和平等就业权为何会打架?用人单位自主权和平等就业权打架的原因背景:劳动供过于求和资本强势一方面: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被无限扩大。另一方面:平等含义的模糊不清。请尊重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张某是应届毕业生。2014年3月,某股份公司在张某所在学校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张某经过笔试和2轮面试,被该公司通知录用,职位为软件开发。张某遂依照约定前往公司进行实习。实习即将结束时,公司以入职、办理户口需要体检为由,要求张某前往其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经检测,张某是乙肝携带者。

2、即日,公司通知张某开始病休,并口头表示张某身体状况将影响录用及户口等问题。张某多次表示,乙肝小三阳不影响工作,但是公司均拒绝张某继续工作。此后,公司以张某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明确表示不予录用张某。张某认为,公司在得知自己系乙肝携带者后,通知自己病休,并最终以各种理由不予录用,明显构成就业歧视,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平等就业权。经多次沟通无果,张某一纸诉状将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被告:我们为了员工的安全所以辞退了张某。况且我们公司有用人自主权,不违反国家强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录用一些应聘人员,而政府等其他团体和个人不能干预。原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张某在贵公司担任的是软件开发,并不属于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况且而乙肝病毒的主要传播途径是血液,平时的接触是很少会感染乙肝病毒的。《就业促进法》在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法官最终判定:1、确认公司以张某系乙肝

4、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构成就业歧视,侵犯张某的平等就业权2、判令公司向张某赔礼道歉;3、判令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60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2万元。对于张某这件事,法官是这么说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一项特定职业基于内在的需要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不应该视为歧视。”也就是说,基于“工作内在的需求”并没有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但是张某携带乙肝病毒并没有违反“工作内在的需求”。而且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也就是说如果“个体的差异”是与

5、生俱来的(种族、身高)等,或者是制度性原因造成的(如户籍限制)等用工单位不能因此而差别对待。因此平等就业中的平等是指公民不因个体先天因素和制度因素造成的差异而受到差别对待。小结:权利之间具有平等性,平等就业权与用工自主权也不例外,法律对平等就业权给予种种保护,而对用工自主权给予种种限制。无非是源于劳动法是一种倾斜于保护的机理。但法律始终是增进自由的一种重要力量,也是限制自由范围的一种重要工具。立法对平等就业权的赋予与保护以及对用工自主权的强调与限制,不能逾越合理的界限。因为劳动立法的相关规定是立足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常常处于

6、不利的弱者地位考虑,但重点保护目的是追求劳资双方地位平等与利益平衡,绝不是以牺牲资本的利益单方面。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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