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外〔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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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财经大学文件政外〔2017〕4号关于印发《山东财经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教学院部(科研机构)、各职能部门、各教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业已经2017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山东财经大学—23—2017年7月27日—23—山东财经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教学科研人员更广泛地参与国际教育教学、学术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升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规范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根据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受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委托

2、制定的《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规范》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由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基本要求、年度计划制定、管理流程、出国前审批、回国后管理、事中事后监管六要素组成。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教学科研人员是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教授学者。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教学科研人员公费或利用公共资源到国(境)外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活动。因公临时出国(境)需要审批并持因公护照。第五条—23—因公临时出国(境)对外学术交流范围界定可分为执行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

3、会议、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执行教育教学活动不包括组团洽谈有关合作交流等其他访问活动。第六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归口管理部门,学院是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组织部、纪检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承担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相关职责。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包括:1.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第一责任人为学校主要负责人;2.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外事校领导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校内最终审批;3.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为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因公临时出国(境)计

4、划的申报;负责对外合作交流所含事项清单的制定、发布、变更等管理工作;界定对外交流合作事项范围;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校级审核及统筹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工作人员承担校级专办员职责,指导和帮助教学科研人员履行相关手续,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的报批;4.组织部,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组织审查、备案;5.人事处,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请假、销假;—23—6.财务处,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审批、回国后报销等;7.审计处,负责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监督;8.纪检、监察处,负因公临时出国(境)监督责任;9.学院是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具体实施机构,对

5、本学院内部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全过程负管理责任;学院须设院级因公临时出国(境)专办员,负责本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资料初审、汇总、上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工作。第八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须符合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界定范围,具体事项可分为:1.教育教学活动:进修访学、短期讲学、移地(异地)教学、实习实践教学等;2.科学研究:执行中外政府间双(多)边科研合作协议规定的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任务;出国执行项目任务书或课题任务中明确列出的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任务;共同承担的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任务;3.学术访问:作为主讲人参与的各级各类学术讲座、学术论坛、学术报告会等;4.出

6、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作为主要成员出席所在学科重要学术年会、学术研讨会或者作为论文提交者参会;5.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23—第九条严格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坚持以任务为导向确定出国(境)人员、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第三章年度计划制定第十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于每年11月份组织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的申报工作。各学院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学院年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备案表》(附件1),备案表须由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学院公章。第十一条各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由本学院主要负责人根据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范围规定进行统筹

7、安排。第十二条校级领导学术类出国(境)计划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筹制定和申报,由校党委会审批。第十三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各学院年度计划进行汇总,提交校党委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向省外办报备。第四章管理流程第十四条根据年度计划,教学科研人员应提前2个月以上填写《山东财经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附件2),并准确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出处,提交至所在的学院审批。第十五条—23—出国(境)人员提交申请后,应由所在学院主要负责人和专办员对下列要素进行审核:出国(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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