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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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介绍授课人:刘霄岩大连纳税人学校金州分校(一)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为征税依据征收的一种财产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自同年10月1日起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1、纳税义

2、务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2、征税对象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对构成房屋的财产征收房产税。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税的

3、征税对象。3、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凡在我省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拥有或使用非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用房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房产税。4、计税依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

4、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5、。(自2010年12月21日起执行)。财税(2010)121号文件。5、税率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6、税收优惠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⑵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⑶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⑷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⑸经财政部批

6、准免税的其他房产。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8、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

7、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9、纳税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每月1至15日申报缴纳当月房产税,出租房屋的纳税人每月1至15日申报缴纳上月出租收入应纳税的房产税。10、纳税地点与征收机关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

8、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对1988暂行条例作了相应修改。1、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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