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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怎样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作者:龙安清 发布时间:2010-07-1509:42:17 《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实施,该法在赔偿范围当中已经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项目。为了配合《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2、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在审判实践当中,究竟是否继续给付被抚养人生活费,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理解(为了叙述方便,本文仅讨论被害人死亡、致害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情况,被害人致残的情况下,其原理类同): 第一种: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于并列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失=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第二种: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于包含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失=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此时,受害人的损失
3、大于、等于被抚养人生活费。 要完全理解《通知》精神,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必须全面了解我国法律制度当中死亡赔偿金的本质、历史渊源、计算方法等内容。现简单叙述如下。 一、 死亡赔偿金的本质和历史变迁。 自然人因为遭受人身损害死亡以后,其权利能力消灭,法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这时,死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死亡赔偿,而只能由死者的近亲属提起损害赔偿。死者的近亲属起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是自己因为亲人死亡而蒙受的损失,对此损失如何计算和保护?在学理上面有两种解释。第一是抚养丧失说。此说认为,受害人因
4、人身损害死亡以后,其生前的被抚养人失去了生活来源,致害人应当对此给予赔偿。第二是继承丧失说。此说认为,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以后,家庭可以预期的未来收入减少,这部分收入如果存在的话,受害人的家庭成员可以继承,这是被害人亲属的消极损失,应当由致害人赔偿。因为解释的不同,司法领域对死亡赔偿金的本质认识分为3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对这一规定,解释上普遍认为死亡赔偿采纳的是抚养丧失说,即死亡赔偿金=被抚
5、养人生活费。 第二个阶段,国务院1991年9月22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为《民法通则》对损害赔偿的项目规定十分原则和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当中,法院大都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抚养人生活费之外,又另行规定了死亡补偿费,在解释上面就被理解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6、(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这一规定更加巩固了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抚慰金的解释。上述规定仍然采取抚养丧失说,但是为了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抚慰,做到司法的妥当,改变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即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第三阶段,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释》第三十一条(二)款“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第一次明确的区分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将死亡赔偿金归入了物质损害的范畴,同时,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也完全分离。2010年7月1日起施
7、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对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继承丧失说,更加明确的区分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并同时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恢复了死亡赔偿金的本来面目,即死亡赔偿金=被害人预期生存年限的可得收入,系受害人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减少的标准计算。 二、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在近期司法历史上,有两个阶段和一个例外。
8、 1、国务院1991年9月22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八)项“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这是国家法律法规关于死亡赔偿金最早、最具体、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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