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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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规范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第一章 选举部署第一条 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做出统一部署后,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着手开展调查研究、制定方案、成立机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二条 调查研究的重点:分析上届选举成效与不足,本届选举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了解村民委员会现有职数

2、,任期内罢免、辞职、补选情况,以及成员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履行职责情况;各村人口数与组成结构、户数、村民小组数、村民代表数;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基层干部和村民对选举工作的认识、想法及建议等。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起草“××县(市、区)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经审定同意后,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下发。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指导思想、组织领导、选举程序、方法步骤和时间要求等。第四条 村党组织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发挥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3、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如遇全省统一组织部署换届选举的,村民委员会届期不受此规定限制。第五条 省、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和指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选举工作人员;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依法履行职责;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开展候选人(自荐人)的资格审查;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和控告,确认特殊情况

4、下的选举结果;监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省、市、县(市、区)、乡(镇)均应组织选举工作人员培训。省负责市、县两级,市负责县(市、区)及重点乡(镇),县(市、区)负责乡(镇),乡(镇)负责村。培训内容: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律、法规和政策;选举相关程序,以及印制选票和选举报告单、划票、投票、唱票、计票、监票、选举统计等方式方法;选举纠纷处理与工作案例。第二章 选举准备第七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委

5、员会选举前,应选举产生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履行村民代表会议职责,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人口不足五百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二十人;人口五百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规模特别大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八十人。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在村民代表中,党员应占一定比例。村党组织成员,不是村民代表的,应在村级组织选举结束后,经推选增补为村民代表。妇女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人数较少的民族应占一

6、定的比例。具有本村户籍、非村民代表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没有表决权。第八条 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关心集体,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四)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时间、精力。第九条 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选民或户代表须直接参加推选,不得实行委托投票。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党员、少数民族村民代表的推选,可

7、以通过引导的方式进行。妇女村民代表的推选,应通过专职专选等方式进行。第十条 村民代表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村民代表要求的,经原推选单位同意,可以不再担任村民代表。原推选单位三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要求取消本推选单位的村民代表资格。村民委员会在接到取消资格要求的三十日内,应召集原推选单位村民或户代表进行表决。表决时,应当有原推选单位一半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并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村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

8、、村规民约,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应终止其村民代表资格。村民代表因故出缺的,由村民委员会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补选。村民代表的推选产生、不再担任、取消资格、资格终止、补选产生、联系户情况等,应当及时向村民发布公告。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书面表决的形式进行,也可以在制定修改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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