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二审民事经济审判规程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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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海南省第二审民事经济审判规程  (1995年10月17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171次审判委员会通过  1997年7月9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45次审判委员会修订)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的规定,深化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民事经济审判实践制定本规程。  一、提起上诉与移送受理  1、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向

2、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三十日。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的上诉期限适用本规定。  2、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但未在法定上诉期限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  3、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在上诉状右上角加盖收文章,注明收文日期和收件人,并向当事人出具收据。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当事人

3、直接提交的上诉状,应在上诉状右上角加盖收文章,注明收文日期和收件人,并向当事人出具收据后,在三日内将上诉状转送第一审人民法院。  4、除法律规定不需预交诉讼费用的外,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向第二审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即书面通知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至迟不超过法定上诉期间届满后七日内,按照第一审认定的案件受理费数额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及既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

4、费用的书面申请,也不预交和不足额预交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  5、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书面申请,是否同意其申请,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6、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通知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和在港澳台地区居住的对方当事人答辩期限为三十日)。  7、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未撤回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无论是否已收到答辩状,均应在上诉期间届满后五日内将上诉状连同全部案卷、证据和其他材料一并移送第

5、二审人民法院。  8、第一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均应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查上诉  9、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状、案件卷宗、证据等材料后,应由承办人在二日内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并填写立案审查表报庭长审批:  (1)有否上诉移送函和上诉状;  (2)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卷宗装订是否规范;  (3)递交上诉状的时间是否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  (4)提起上诉的人是否具备上诉主体资格,诉讼代理人代理上诉的,是否经过特别授权,

6、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上诉的,其是否在原判中承担民事责任;  (5)在第一审法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期间内上诉人是否已预交诉讼费用,上诉人申请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其申请是否有充分理由;  (6)是否附有一定份数(不少于五份)的原审裁判文书。  10、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应在二日内完成立案审批,并交承办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符合第二审收案条件的,二日内编号登记,向当事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应当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同时填写办案流程表并将案卷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关审判业务

7、庭;  (2)提起上诉的人不具备上诉主体资格或者逾期提起上诉的,二日内将案卷材料和有关证据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提起上诉的人不予受理;  (3)上诉人在指定的期间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七日内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将案卷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  (4)上诉人提出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理由充分的,应报请主管院长二日内审批,并在主管院长批准后二日内编号登记,将受理案件和同意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决定书面通知上诉人,向对方当事人发出应诉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应当

8、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同时填写办案流程表,将案卷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关审判业务庭;理由不充分或者主管院长不批准的,二日内书面通知上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交纳的,五日内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将案卷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  (5)上诉案件虽符合收案条件,但案件材料不全或者卷宗装订不规范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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