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审判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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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审判操作规程  1999年5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事经济审判机制,保证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案件,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第二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审判操作规程作出如下规定。  一、审查立案  1.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当分别注明收件日期(邮寄上诉状的应注明邮

2、戳日期,并将信封随卷移送),在五日内将全部案卷材料,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报送。  2.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的,上诉成立。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注明收文日期并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3.当事人只口头表示上诉,而未在法定期间提交上诉状的,视为未上诉,不能提起第二审程序。  4.第二审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接到原审人民法院报送的上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1)卷宗册数和随案附送的材料与上诉案件移送函所列内容是否相符;  (2)卷宗装

3、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原审判决书、裁定书是否附送;  (4)上诉状副本是否送达对方当事人,有无答辩状;  (5)有否遗漏其他材料。  5.经审查,发现原审人民法院报送的上述案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通知原审人民法院予以补正;依法不能上诉的案件,应函告原审人民法院,并将案件退还。  6.经审查,认为符合报送上述案件要求的,立案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向上诉人发送二审案件立案通知书,并告知“诉讼须知”.“诉讼须知”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该类案件的举证须知等。  7.立案部门应于立案后次日将案件

4、送交相关审判庭。审判庭内勤负责收案并办理案件登记手续。  二、开庭前的工作  8.审判庭收案后,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因情事变化,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应在调整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在开庭前三日内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原定的开庭日期应予顺延,但当事人均明确表示对调整后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原定开庭日期无异议的,可按期开庭。  9.合议庭接收案件后,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1)对超过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和依法不能上诉而提出上诉的,裁定驳回

5、上诉。  (2)上诉人还没有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应向上诉人发送催交通知书。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催交通知书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减、缓、免交申请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3)上诉人提出减、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应对其申请理由进行审查,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缓交的应报送庭长批准;同意减交、免交的应报院长批准。同意减、缓、免交的应函告上诉人;不同意的应通知上诉人期限交纳,到期不交纳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10.审查上诉请求的范围,明确第二审审理的重点。上诉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事项,不予审查

6、。但原审判决、裁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11.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12.合议庭审查案件材料后,应当决定是否开庭审理。  13.除下列第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迳行作出判决、裁定外,其他案件应一律开庭审理:  (1)原审人民法院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对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  (2)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没有争议,仅是对给付款项的计算、偿还债务或其他义务的履行期限提出异议的;  (3)原审判决

7、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只对适用法律有一般异议的;  (4)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14.原审判决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应发回重审: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裁判的;  (3)将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  (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5)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15.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按照:《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

8、程序审判操作规程》(以下简称“一审操作规程”)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向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出庭通知书;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16.开庭审理前,合议庭应当研究庭审中的有关事项,具体内容参照“一审操作规程”第22条的规定。  17.开庭审理前不得就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  18.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审理前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19.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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