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劲酒”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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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劲酒”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启示 含有国名的标志可否注册为商标?劲牌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一)项所称“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相似”,是指该标志作为整体同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如果该标志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其与其他要素相结合,作为一个整体已不再与我国国家名称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则不宜认定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案情简介】 “中国劲酒”商标2005年10月20日,劲牌有限公司向商

2、标局申请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蒸馏饮料、葡萄酒、酒(饮料)、米酒、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食用酒精等商品上注册第号“中国劲酒”商标(简称申请商标)。pic002ALOflgy6EG5cvGE101"TARGET="_blank"第号“中国劲酒”申请商标2008年2月26日,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内含我国国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宜注册,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劲牌有限公司不服该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lxl文章来源:www.tmcms.com上海商标注册的主体“劲”是劲牌有限

3、公司已经注册的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商标中的“中国”与“劲”字的字体、表现形式均不相同,“中国”在申请商标中仅仅起到表示申请人所属国的作用。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不在禁止注册的范围之列,劲牌有限公司请求商评委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2008年11月2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08]第号《关于第号“中国劲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第号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中的“中国”为我国国家名称,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一)项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依法应予驳回。劲牌有限公

4、司关于在其较有知名度的商标中加入“中国”就可当然获准注册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商评委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劲牌有限公司不服第号决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称:申请商标虽含有我国国名,但申请商标与我国国名并不相同也不近似,商评委适用《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一)项错误,请求撤销第号决定。 一审法院认定与判决 北京一中院一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中国劲酒”文字及方章图形共同构成的组合商标,其中文字“劲”字体为行书体,与其他三字字体不同,字型苍劲有力,明显突出于方章左侧,且明显大于其它三字,是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方章图案中

5、的“中国酒”三字,字体明显有别于“劲”字,虽然包含有中国国名,但该国名部分更容易使消费者理解为商标申请人的所属国。商评委作出的第号决定仅以申请商标中的“中国”为我国国家名称为由,即认定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主要证据不足。北京一中院于2009年4月7日判决撤销第号决定。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与判决 北京高院二审认为:《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在一般情况下禁

6、止将与我国国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但申请商标所含我国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除外。本案申请商标为“中国劲酒”文字及方章图形共同构成的组合商标。其中文字“劲”字字体为行书体,与其他三字字体不同,字型苍劲有力,明显突出于方章左侧,且明显大于其它三个字,是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方章图案中的“中国酒”三字,字体明显有别于“劲”字,虽然包含有中国国名,但该国名部分更容易使消费者理解为仅起商标申请人所属国的作用。因此,商评委作出的第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撤销正确,应予

7、维持。北京高院于2009年8月19日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申请再审理由与答辩 商评委申请再审称:《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明确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应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除此之外,包含我国国家名称的商标一律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所以对包含中国国名的商标可注册性作出严格规定,是由于:首先,《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管理的规定,不仅要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还要承担

8、维护国家尊严、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包括简称)与国旗、国徽等同为国家标志,与国家尊严紧密相联,为保证市场主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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