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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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中纪发〔2010〕29号),总局印发的《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冶金地质办[2010]220号),结合一局实际,制定一局“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一)专项治理的范围一局机关及局属各级

2、单位、各级控股公司。(二)专项治理的内容凡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的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资金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要追溯到以前年度。“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1.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9;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

3、立“小金库”;用政府奖励基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交的兼职薪酬、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2.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虚列研究开发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销售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3.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库”;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

4、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以虚假资产、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以虚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4.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从动员部署之日起至2010年11月底前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分为四个阶段:(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上旬)召开治理“小金库”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要求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级单位、各级控股公司高度重视“小金库”9专项治理工作,认真组织学习中央、国资委和总局有关“小金库”专项治理

5、文件精神,将思想统一到中央、国资委、总局的决策部署上来。各单位和控股公司于8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本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领导机构人员名单和办事机构联系方式上报一局“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一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局于8月5日前将“小金库”专项治理领导机构人员名单和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报送总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份)一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级单位和控股公司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精心组织自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确保不走过场、

6、不留死角。要建立自查自纠工作承诺制和公示制,将自查自纠情况在单位内部以不同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写出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总结报告,并按要求填报情况报告表和统计表(另发),于8月17日前一并上报一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报告和报表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数据准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要在相关报告和报表上分别签字,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三)重点检查阶段(9月份)9为保证自查工作效果,各单位自查工作结束后,一局领导

7、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检查组,按照二级单位总户数100%、三级及以下单位户数不低于30%的比例,对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对象是:1.投资链条长、分支机构多的企事业单位;2.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表外资产金额较大的企事业单位;3.野外地质工程和岩土工程施工单位,废旧物资回收金额较大的单位;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单位;5.有群众举报的单位;6.自查自纠工作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单位;7.存在乱发津补贴行为的单位;8.收款而未开具正式收据的单位。重点检查要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

8、督、财务监督、董事监事履行监管职责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分步实施。重点检查的方法采取:一听、二看、三查、四核,即:听取单位情况汇报;盘点财产物资、库存现金、银行对账单、有价证券等资产;查阅单位账簿、报表和相关凭证;稽核单位有关账实、账账、账表是否一致。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要填报情况统计表(另发),撰写重点检查总结报告,于9月20日前报一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四)整改落实阶段(10月初-11月底)局属各单位、控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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