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會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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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會章附則目錄第一章總綱第二章會員資格第三章評議會第四章仲議會第五章幹事會第六章臨時行政委員會第七章本會會議規則第八章大選法則第九章財務規條第十章章則委員會第十一章 學科學會、附屬組織及宿生會註冊指引及文件提交指引第十二章 學生會轄下組織[學科學會、附屬組織及宿生會]籌備委員會章則第十三章 附屬組織章則第十四章 學科學會章則第十五章 宿生會章則第十六章 其他通過日期:第二次通過:2010年3月12日第一章總綱本章則之內容若與本會會章矛盾者,應以本會會章為準。本附則之各節內容,乃相互關連,須

2、以附則之整體概念為準。1.1定義本章則定名為「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會章附則」,以下簡稱為「附則」。1.2目的制定附則之目的為補充會章內容之不足,以便學生會之工作能有效地進行。1.3詮釋附則之內容以仲議會之詮釋為準。1.4違反附則凡本會會員均須遵守附則,如有違反附則者,須由仲議會於會議上處理。531.1修改1.5.1附則內容之修改須於評議會會議中得到三分之二或以上有投票權之與會成員贊成,方可修改。1.5.2評議會須於會議前七天發出有關修改附則之通知。第二章會員資格2.1會員資格2.1.1若有本會會員退學,其會

3、員資格即自動撤消。2.2會員年度由每年繳費通知書上截止日期至翌年之繳費通知書上截止日期為本會之會員年度。第三章評議會3.1評議會行政3.1.1註冊3.1.1.1各評議會成員均須向評議會秘書處註冊。3.1.1.2任何根據學生會附則3.1.1.1項註冊之人士,於其註冊手續辦理完畢五個工作天後方成為正式之合法議會成員,在會議上才擁有投票權。3.1.1.3秘書處須於收到註冊申請後五個工作天內完成登記註冊手續,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3.1.2評議會主席3.1.2.1於評議會休會期間,代表評議會與學生會內各組織聯繫。3

4、.1.3評議會秘書3.1.3.1須領導評議會秘書處履行職責。3.1.3.2須協助評議會主席安排會議。3.1.3.3於評議會會議上協助主席處理書面動議,修正議案及其他備案。3.1.4評議會秘書處3.1.4.1須負責處理有關評議會之資料整理及文書工作。3.1.4.2須負責公佈評議會內之議決。3.2評議會會議533.2.1會議議程3.2.1.1議程中所有事項均須依照會議議序排列。3.2.2.2會議議程須於會議七天前發給評議會成員。3.2.2.3任何成員如要求於常務會議中討論某事項,須於會議七十二小時前,向評議會

5、秘書處提出書面要求,並提供有關資料。3.2.2.4評議會秘書須於會議召開二十四小時前發出新議程予各評議會成員。3.2.2報告3.2.2.1幹事會、評議會、編緝委員會、所有常設委員會均須於評議會常務會議上提交工作進程報告,並於滿任後向評議會提交全年工作報告及全年財政報告。3.2.2.2所有由評議會委任之臨時委員會及成員於完成其任務後,均須向評議會提交完整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3.2.3.3應屆幹事會及編輯委員會須於週年大會上向評議會提交全年工作計劃及全年財政預算。3.2.3.4凡經評議會委任為代表學生會與外

6、界接觸,均須於任務完成後向評議會提交報告。3.2.3.5上述各有關報告均須各有關組織委派代表出席評議會會議介紹其報告內容。3.2.4會議紀錄3.2.4.1會議紀錄須包括已被表決之議案及其結果,未被處理之議案、大會或個人備案,對處理程序上之意見或對主席裁決之抗議。3.2.4.2評議會秘書可視乎需要握要地記錄討論內容。3.2.4.3評議會秘書應於會議結束後三星期內將會議紀錄發給各評議會成員。3.2.4.4會議記錄須於會議結束後四星期內張貼於評議會之佈告板。3.2.5出席守則3.2.5.1任何人士若違反學生會會

7、章附則第七章會議規則第四條第(一)至第(六)款所訂定之出席守則,並且無合理之書面解釋,評議會可以動議形式通過凍結其參加會議之權利,直至該等人士向議會作出公開解釋並以動議形式獲得二份之一或以上與會成員接納,其議員資格方可恢復;3.2.5.2任何人士若無故缺席超過兩次或連續三次缺席會議,其參加會議權利得立即自動凍結,直至該等人士向議會作出公開解釋並以動議形式獲得二份之一或以上與會成員接納,其參加會議之權利即時恢復;3.2.5.3根據學生會會章會章附則3.2.5.1或3.2.5.2而被凍結參加會議權利人士,其議

8、席無須計算在法定人數之內;直至其參加會議之權利被恢復為止;3.2.553.4若向評議會註冊為評議會成員之學科學會代表因事不能出席評議會會議者,其投票權可由所代表之其他委員暫代,然須於會議召開四十八小時前書面知會評議會秘書。若未能於會議召開四十八小時前書面知會評議會秘書,則須於會議開始前以書面知會評議會秘書並由評議會通過。3.2.6若有評議會成員違反出席守則,評議會可根據情況,依會章第十七章對此等成員作出處分。3.2.7於決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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