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对司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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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诉讼法修改与司考趋向房保国一、历年考试的总体情况发展趋势:(1)复合化、考点综合化(2)从单纯考察识记能力转向以识记能力为基础的综合能力的考察;(3)题目的设计中考点更加隐蔽、陷阱增多。命题呈“三化”走势。(1)科目上学院化;(2)客观题主观化;(3)主观题灵活化。从报名的情况看,呈“四升四降”(1)门坎上升,人数先降后升。(2)科班上升,其他下降。(3)业内上升,业外下降。(4)学生上升,在职下降。二、《刑事诉讼法》修改一、完善证据制度1.完善证据种类和证明标准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证据

2、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2.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3.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

3、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鉴定人出庭作证,适用前两款的规定。”4.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

4、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及误工损失,应当给予补助。对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二、完善强制措施1.完善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

5、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

6、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2.完善审查逮捕程序“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

7、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3.完善监视居住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应

8、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4.适当延长拘传时间“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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