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改对2015年司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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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中国立法的原则:法治、民主与科学。1、合宪性和合法性原则: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宪法为依据;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2、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3、民主立法原则: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中要恰当处理各种关系,注意各方面的平衡,应高度重视立法技术、方法,提高立法的质量。【新增】明确性、可行性原则:法律

2、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新增】立法的计划性(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拟订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2)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二、规范性法文件的对比三、法律保留(一)法律保留的范围【相关法条·《立法法》】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

3、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4、(二)对于法律保留事项的授权规范1、授权决定2、法律转化工作(1)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制定法律。(2)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三)对于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的授权规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四、法律制定程序的变化(一)全国人大立法程序之提案如提案是在人大闭会期间提出,则可以先向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会议依照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

5、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特别说明】因为上述议案本来便属于全国人大的职权,所以常委会在代为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但是,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为此进行立法调研,属于其自身的工作需要,因此只是“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二)法律提案时的附带要求【特别注意·新增考点】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

6、的协调处理情况。【特别注意·新增考点】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三)列席的例外1、【特别注意·新增考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2、【特别注意·改动考点】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注意区别】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四)全国人大常委会三读程序

7、的例外1、【改动考点】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2、可行性评估【新增考点】(1)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2)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五)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过程的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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