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诉法修改对讯问样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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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诉法修改对讯问样态的影响[摘要]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还不完善,现行的讯问样态存在诸多弊端。但是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侦查讯问制度将会被要求规范合法化,现行讯问将面临困境。改革讯问样态,使讯问具有技巧性、技术性、针对性和主动性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关键词]刑诉法修改;讯问样态;影响;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而新刑诉法将在讯问制度上作出重大调整,包括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扩大侦查阶段律师权等,讯问样态也将因此发生重大改变,因此研究讯问样态的改革是十分重要的。在我国目前警力不足,警侦素质不高,科技侦查落后的情况下,讯问在侦查工作中还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而我国法律留给讯

2、问的自由空间都大大缩小了,如何在现实情况下最大发挥和实现讯问的目的和价值是以后侦查中的一个大问题。笔者在分析基础上,提出一点个人意见,为以后大家讨论抛砖引玉。一、我国讯问样态的现状及原因(一)非法讯问屡禁不止及其原因....实际中非法讯问最典型的就是刑讯逼供,几乎存在于从立案到侦查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刑讯逼供的手段包括肉刑、变相肉刑和精神折磨。肉刑如捆绑、吊打、拳打脚踢、火烧火烤、开水烫等;变相肉刑如长时间罚站、曝晒、冻饿等;精神折磨如不让睡觉、车轮战等。除了刑讯逼供,侦查人员往往还会不当地使用一些讯问策略,如欺诈、引诱、强迫等。例如,侦查人员时常会以“如实招供就可减轻其罪责”或者“

3、不招供就有苦头吃”等言语来让犯罪嫌疑人招供。这种讯问样态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点:1.传统讯问价值对侦查人员思想的影响在我国历史上,讯问几乎是查明一切犯罪事实的主要方式,我国封建时期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中最能体现这一点了——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官员的讯问下招供画押,案件就审结告终了。“讯问作为刑事侦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手段,它提供了大量有关犯罪嫌疑人的信息,通过讯问可以获得案件的证据,最终为查清犯罪事实奠定基础。大部分的刑事案件最终能得以破获,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讯问而带来的言辞证据。”参见何志强,张国宏:《论讯问在刑事侦查中的价值再定位》载于《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4、2007年第6期,第73页。我国侦查机关现在主要还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很多案件因为找不到证据同时犯罪嫌疑人又不肯招供而使得案件无法继续侦查下去。因此,我国侦查人员在“口供必要论”和“有罪推定”,思想的指导下,会想尽办法让犯罪嫌疑人招供,极其重视和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讯问中逾过法律界限进行讯问。2.法律制度缺陷直接促使讯问样态异化(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只是简单、全面的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在讯问中要想获取口供,必须使用一定的讯问策略。讯问策略是讯问中采用的计策

5、谋略,具体来讲,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时,根据被讯问人的具体特点、案情的暴露程度和侦查机关掌握证据的情况,结合讯问目的的具体分析而采用的各种审讯方式、方法的总称。它具有迷惑性、秘密性等特点。讯问策略的性质决定了其本身带有“威胁”、“引诱”、“欺骗”的倾向,我国法律的规定无疑与实践脱轨,让侦查机关面临两难的境地——在一定程度上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不能取得口供,使用的话却不知法律的底线在哪里。既然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谁也说不清讯问策略的法律界限,那么站在侦查机关的角度,其当然根据自己需要采取策略,虽然可能经常超出合法界限,但立法没有作出具体界定,侦查机关的行为也就往往会被其他司法部

6、门所认可,如侦查机关采用暴力威胁取得的口供也会被法院认可。如此一来受害的就是犯罪嫌疑人,他们的权利被侵犯却找不到救济。(2)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实际违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规则这项特权规则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第二项确认:“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这是对犯罪嫌疑人最低限度的保证,很多国家确立了此项规则,如美国、日本、德国。,且时常成为侦查人员强制犯罪嫌疑人招供的一个借口。(3)法律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7、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虽然规定了禁止非法收集证据,但是我国法律却未确立绝对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上,通常将非法证据称为“毒树”,而把由非法证据再获得的证据称为“毒树之果”....。我国立法实践基本排除了非法取得的口供的证据能力,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言辞证据作了排除,但对非法手段取得的实物证据却采取了默认的态度,即我国对非法证据采取“弃树留果”的做法。这使得非法实物证据常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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