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机关部分职能调整汇总表(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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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2009〕9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

2、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三)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四)增加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五)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核准名称,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并

3、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牵头查处取缔无照经营。-3-(三)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四)负责本市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加强对市场的监测、预警及信息引导;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五)负责本市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

4、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六)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接受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指导系统内各级消费维权机构和组织开展工作;建立并完善消费维权体系,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七)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八)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刷;监管和指导商标代理机构;负责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查;负责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

5、。(九)指导广告业发展,拟定本市广告业发展规划和广告行业专业标准;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监测机构开展广告内容的审查、监测工作。(十)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会同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十一)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对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和审验。(十二)实施对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十三)依法对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商标等实施监

6、督管理和综合保护。(十四)指导工商领域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十五)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3-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6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信访办公室)(二)法制处(三)干部人事处(干部审计室)(四)财务处(五)企业注册处(六)外资企业注册处(七)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处(八)公平交易处(九)直销监管和打击传销处(十)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处(网络和新型市场监督管理处)(十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十二)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十三)商标监督管理处(十四)广告监督

7、管理处(十五)合同监督管理处(十六)基层工作指导处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四、人员编制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1名、总经济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53名。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五、其他事项(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其调整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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