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

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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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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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船舶工业产业政策,促进江苏船舶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进建立多种形式融资渠道,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船舶工业优先扶持的重点企业、重点船型所涉及的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是指船舶所有人将建造中的船舶作为担保物抵押给抵押权人进行融资的行为。抵押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

2、  本办法所指抵押权人包括进出口银行、商业银行、大型外贸公司及担保公司。  第四条省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协调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定期向省级海事管理机构通报省内船舶建造企业船舶建造计划;研究制订支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政策措施;定期向有关部门发布全省船舶工业发展情况及重点船型,引导实施建造中船舶抵押的方向;配合有关部门,引导、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实现的船舶交易市场。  第五条省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六条进出口银行应当执行国家外经贸政策和金融政策,依照本办法规定为造船企业融资;商业银行利用

3、自身管理、技术和资金优势,为进出口银行代理运营资金,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直接为船舶企业提供融资。保险机构应当加大对建造中船舶投保船舶建造险的支持力度,对于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给予扶持。  第二章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  第七条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抵押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国家或地方发展规划,属于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优质企业;  (二)抵押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信用等级符合融资机构要求,无不良经营行为;  (三)抵押人具有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船型的业绩;  (四)抵押船舶属于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船型;  (五)抵

4、押船舶的评估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融资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承担,并出具有效的评估报告。  第八条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抵押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代码证;  (四)贷款卡;  (五)企业章程;  (六)董事会成员名单和董事会决议;  (七)近3年财务报表和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和报告。如果企业成立未满3年,则应提供自成立之日起所有的年度财务报表、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报告;  (八)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和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表;  (九)融资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主要程序:

5、  (一)抵押人向融资机构提出申请;  (二)融资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三)融资机构予以调查,撰写调查报告,拟订融资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融资机构进行内部审查和审批;  (五)抵押人和融资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和抵押合同,办理融资。  第三章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十条抵押人向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管理机构登记,具备法人资格;  (二)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  (三)整体建造的船舶已经处于安放龙骨阶段。分段建造的船舶已经完成全部或部分分段的建造,且评估价值达到船舶合同价的8%以

6、上;  (四)未设定其他船舶抵押权和担保债权;  (五)无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抵押权的情况。  第十一条申请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四)省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五)抵押权人具有相应的融资或担保能力的证明文件;  (六)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件;  (七)船舶订造人明示同意设立船舶抵押权的书面证明文件;  (八)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建造进度证明文件; 

7、 (九)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十)建造中船舶价值评估报告;  (十一)船舶建造保险文件;  (十二)被抵押的船舶龙骨或分段、设备及其他构件的照片;  (十三)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后,抵押人应将船舶抵押及抵押权登记情况及时报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定期报告被抵押船舶的建造进度。  第十四条设置抵押权的船舶在交船前,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注销手续;主债权在交船前灭失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及时申请

8、办理抵押权登记注销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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