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偷拍触动法律软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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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机偷拍触动法律软肋    手机能照相是新生事物,法律制定的滞后性导致了在法律中没有规定偷拍这个概念。对偷拍应有一个限度,出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为了打假等偷拍行为是合法的。出于不正当目的,使用偷拍照片的行为是违法的。    警方表示,我国的刑事法律对“偷拍”行为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也给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带来很多不便,就算此类案件达到立案标准,取证过程也是相当困难的。如果利用手机拍照造成个人影响的刑事案件,只要举报,公安部门会对此进行调查、调解,但这种调解不产生法律效力;假使情节严重的,造成巨大伤害的则可以

2、通过法院以民事案件起诉,被告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广东省性学会副会长朱嘉铭教授就手机偷拍发表意见。他认为,社会上存在这样的现象一点不奇怪。从心理角度分析,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偷窥的心理,但如果把这种行为看成是一种乐趣,那么很容易会导致一种严重的性心理障碍。    目前的法律却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尽管“拍照手机”侵害公民隐私权的事件屡屡发生,但与之相关的法律却是空白———没有对“拍照手机”的使用等等事宜进行规范。反倒是民间的一些经营者先行了一步,私下定出一些“规矩”,如有的洗浴中心“规定”一律不准使用手机,

3、这虽然使心术不正之徒利用“拍照手机”侵害他人隐私难以得逞、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却又剥夺了绝大多数遵纪守法公民的通讯权。更多的诸如洗浴中心之类的公共场所则对使用手机不加限制,虽然保障了公民的通讯权,却又存在公民隐私权被侵害的隐患。这样的“民间执法”,本身就不合法,不仅备受争议,而且酿出不少纠纷。    隐私权不得滥用    背景: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愿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当手机拍照挑战隐私权时,人们看到这里正是法律的软肋,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能够

4、对手机拍照侵犯隐私权的问题进行界定。    关于隐私权,我们至今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和保护。但这并不说明我们未对隐私权予以保护。从我国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到我国宪法,以及诉讼法、民法、刑法等均包含有关隐私权的保护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但是,由于没有关于通信工具相关细化的法律条文,诉讼仍是难题。    人们享有隐私权,但是隐私权受到公共空间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的限制。从法理的角度来看,人们在公共空间里被拍照,本质上同“被人看

5、在眼睛里”没有什么区别,拍照行为不属于偷拍,只要拍照行为没有对他人构成干扰,也没有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因为和在私人空间内不同,在公共空间里所进行的自愿行为,没有隐私权附于其上。如果用手机拍他人照片,但没有加以传播,他的拍摄行为就如同他的注视行为一样,没有侵犯对方的肖像权。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研室主任洪道德教授认为,任何人直接暴露在公共场合的部分都不算隐私。此外,被拍照者隐私权是否被侵害,还要看结果。如果拍照者只是将从公共场所拍得的照片作为资料收集或自己欣赏的话,这既不违法也不侵权;如果拍照者用拍得的照片

6、谋取了合法或非法商业利益,侵犯的是被拍照者的肖像权;如果拍照者恶意散布、诋毁被拍照者名声,侵犯的则是被拍照者的名誉权。这都不涉及被拍照者的隐私权。    只有某人不愿公开的部分,又是被人偷拍的,才构成对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洪道德教授举例说,一个人不愿别人知道他脸部有缺陷,出门时戴上了口罩。别人趁他在洗手间取下口罩时偷拍下他脸部的缺陷,这就侵犯了他的隐私权。拍照者如故意将照片散布,就同时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如果脸部有缺陷的人,到公众场合时没有遮掩,别人拍照,也不能说侵害了他的隐私权。    洪道德教授说,只有当

7、拍照者突破被拍照者受法律保护的部分,拍了别人不愿被拍的照片,才叫偷拍。如在厕所这种特殊的公共场合里拍照别人不愿公开的部分,可以算是偷拍。    拍照手机错了吗    背景: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人类社会永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便利社会生活,促进人类福祉的同时,也可能会给人类社会带来灾难。在我们不能控制这些技术的产生和发展时,我们所要做的应该是规范和限制其不利的使用。    面对“偷拍”事件的屡屡发生,不少人们不禁疑问,是拍照手机错了吗?但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因为有了军火,所以火药的发明就错了吗?因为出现了坠机,飞

8、机就不应该存在了吗?因为计算机有辐射,我们就不用它了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新宝提出,手机偷拍这一现象本身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问题。这一问题自从有了照相机、摄影机以来就一直存在,只是拍照手机使得随时随地的拍摄更为容易和普遍,才使得这一问题得到了更多的关注。众所周知,科学技术的发展本身并没有价值选择,新技术既可以用于有利于人们生活的方面,也可以用于侵害人们权益的地方,这完全取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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