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不是铁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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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固定期限”不是铁饭碗 2008-09-2009:58:57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昨日,辽宁昊众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玫接受本报专访,解读此部条例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内容。王玫说,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实施条例详细规定了劳资双方的利益,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其规定的“14种情形用人单位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在内的劳动合同”、“13种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在内的劳动合同”,进一步澄清了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

2、饭碗”的误读,合理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  [解析新点]  会计师、律师纳入《劳动合同法》管理  王玫说,由于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这样的单位性质特殊,这些组织是否纳入《劳动合同法》管理,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而实施细则的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不建职工名册用人单位要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王玫说,实施条例中,对名册内容进行了细化,更加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用人关

3、系,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按实施条例规定,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澄清误读]  王玫援引了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在回答制定实施条例的原因时,列举了社会“对该法的一些规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的三个主要方面:  分歧1  滥用劳务派遣用工会不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招用被派遣劳动者须“全日制”  “实施条例专

4、门在第四章明确了五条劳务派遣特别规定,成为一大亮点。”王玫说,国内许多案例都表明,作为一种不稳定的临时用工形式,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动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尽管在《劳动合同法》里,有相关规定对劳务派遣适用岗位进行了严格限制,但在业界,对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的问题讨论声音一直没有停止。  实施条例的颁布使这一模糊问题得到了澄清。为了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5、六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实施条例还强调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要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如果用工单位不履行这些义务,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用工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歧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是“铁饭碗”、“终身制”?  劳动者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颁布

6、实施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最具争议的焦点所在,而实施条例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况,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铁饭碗”的问题澄清。  王玫说,其实这14种情况,在《劳动合同法》里均有规定,实施条例换了一种集中表述的方式,并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在一起,包括劳动者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在内的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以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4种情况。  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华为万人大裁员”事件当中,华为被指责妄图逃避《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应签

7、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成为一个争论。  实施条例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连续十年工龄”进一步明确。其中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实施条例还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分歧3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  支付赔偿金后不再付经济补偿  王玫说,实施条例中,对于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关系作了明确规

8、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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