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行使的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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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行使的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行政执法行为  刘某是经营报废机动车回收的个体私营企业主,证照齐全。2004年9月、2005年1月,分别收购一辆报废洒水车和一辆报废东风卡车,卖车人出具了当地社区居委会的证明。两台车先后被他人买走,买主另购一些零件拼装使用。2005年3月12日,县公安局以刘某收购了盗窃车辆为由,暂扣其卖车款33600元。刘某多次找到县公安局索要正式收据,有关办案人员提醒刘某,再纠缠不休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后因刘某不断上访,2006年6月3日,县公安局将一份“XX省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交给刘某,没收金额为33600元,备注栏注明2005年3月12日

2、的暂扣款转为罚没款,收据日期为2005年7月28日,没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2005年4月18日,县公安局还收缴了其中一个买主的车辆,买主通过法院民事诉讼判决刘某退赔了购车款14800元。为此,刘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返还被罚没款33600元。  [争议]  被告县公安局没收刘某33600元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6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县公安局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

3、中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将刘某的暂扣款33600元予以没收,行使的是刑事诉讼侦查职能,是刑事侦查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本案应裁定驳回刘某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县公安局没收刘某33600元的行为,不是刑事侦查行为,而是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人民法院应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

4、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一、公安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的双重职能  我国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它既是刑事诉讼侦查机关,又是公安行政管理机关;既具有刑事侦查职能,又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户籍登记管理等行政法律、法规,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所作的特定的单方行为。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决定行为是行政行为,行使的是公安行政管理职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

5、行为是可诉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6  刑事侦查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行为。其中“专门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活动;所谓“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为保证专门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侦查机关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行使的是刑事侦查职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6、的规定,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刑事侦查行为不可诉。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是否合法则由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  由于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而刑事侦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在实践中很自然就出现了公安机关实施了违法行政行为后,假借刑事侦查之名规避行政诉讼的现象。  二、刑事侦查行为与公安行政行为具有实质性的区别  (一)两者的适用程序和法律依据不同。公安行政行为适用的是行政执法程序,使用的是行政法律文书,法律依据是公安行政法律规范;刑事侦查行为适用的是刑事诉讼程序,这种程序的要求比行政管理更为严格,其法律依据是刑法

7、、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等刑事法律规范。刑事侦查行为使用的是刑事法律文书,它在名称、格式、内容上与行政法律文书完全不同。  (二)两者的对象和目的不同。公安行政行为适用的对象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目的是通过处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推进行政事务的开展;而刑事侦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查证和打击犯罪活动,保障司法事务顺利进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的前提是有犯罪事实存在,并且侦查的对象涉嫌犯罪,在无该前提条件下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只能认定是行政行为。6  (三)两者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不同。公安行政行为是行政执法行为,是针对违法行为所实施的一

8、种较轻的法律制裁。公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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