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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官培训网资料《工伤认定与司法审查》——蔡小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日期:2009-07-07]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蔡小雪各位法官好,我们现在开始讲课。我今天讲课的内容是审理工伤认定案件若干问题,工伤行政案件从大的划分范围来看,属于社会保障一类的行政案件。从近几年行政审判的案件数量的发展趋势来看,工伤认定案件是从大幅度上升的趋势。工伤案件最初是没有的,到90年代后期才开始有。按照行政案件的部门来划分,近几年的数字显示工伤案件排到第四位,仅次于土地案件、拆迁
2、案件、治安案件。去年全国受理行政案件十万多件,工伤行政案件占到九千多件,将近十分之一。在广东等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工伤行政案件呈大幅度上升,包括北京也在大幅度上升。估计今年全国的工伤行政案件可能达到一万件左右,这个数字是大幅度上涨的趋势,为什么?是不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不好?这个问题不能简单的这么说,它和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是联系在一起的。因为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后,社会保障问题就日益突出,尤其在十六大加强社会保障工作以后,现在的社会保障面逐年扩大,去年的社会劳动保障部,也就是现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
3、统计数字来看,今年的工伤参保人员可能接近2亿人。有这么大的参保人员,企业的人数、城市人口不断的增加,工伤的事故总量开始上升,工伤认定的纠纷问题就必然产生,所以工伤认定案件是一个需要持续上升的行政案件的类型,因此审理好这类案件意义非常重大,有两个意义。首先社会的稳定,社会的老百姓的最基本的生存权要有保障,如果生存权没有保障或者出现很大的困难,导致社会问题,很可能影响到社会的动荡,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安定,因此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对维护大局,也就是维护社会稳定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这几年对于养老保险、工伤保险
4、、最低工资等等各种各样的社会保障措施是不断的增强,因此法院审理好这类案件对社会保障也起到巨大的作用。在这几年社会保障案件里最突出的就是工伤认定案件,因为我们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专题来讲,怎么审理好这类案件,促进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和谐。审理工伤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三个,(一)职工利益优先保护原则为什么要确定这样一个原则,首先讲社会保障法不是解决所有社会群体问题,而是主要解决当弱势群体生活存在苦难时,给其一个最低的保障。保障其基本的生活费,使其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能维持下来的生活,不能说过得非常好,但
5、吃饱了,穿暖了,这个条件是要保障的。社会保障是一个保障的原则,同时也是一个再分配的原则。它把社会税收的一部分用于社会贫困阶层的补助、补贴或补偿,这是其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作用。作为一个社会保障法,就是使这些社会保障的制度能够落实和贯彻下来。社会保障制度所保障的人群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最基本的利益,比如农民、农民工、普通职工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认定是属于社会保障法体系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解决企业和职工在工作期间,出了工伤以后通过工伤保险来保证其最基本的生活、医疗费用,这是工伤保险最基本的调整范围。在工伤
6、认定中存在着问题冲突,职工出了工伤时职工和企业的冲突,在我们国家,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职工没有加入社会工伤保险,在这种情况下,一但认定工伤企业就要出大量钱,在这种情况下就发生了职工和企业的工伤纠纷。再有就是受伤的职工或出了工伤事故的企业与管理工伤认定的机构发生冲突,在这个冲突中职工是弱势群体,尤其受伤的职工,因此为了保障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因职业病受到伤害的职工的利益及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这这种冲突中,由于这个关系的不对等,企业是强势群体,职工是弱势群体。社保基金、工伤认定机构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
7、工是弱势群体,认定工伤的机构是行政管理机关,是管理者的地位,受伤对职工是被管理者的地位,二者地位仍然是不平等的。由于这些不平等,为了在诉讼中使其平等,职工无论是在取证、调查研究等方面都是弱势群体。为了保护职工的权利,因此工伤保险的立法是以职工为权利本位,以用人单位为义务本位。也就是工伤保险条例是以职工的权利为本位,主要强调企业的是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审理工伤案件,首先是优先保护职工利益。(二)保护法定原则工伤认定条例是社会保障系统的一个部分,优先保护职工利益,但保护不是无边际的保护,而是要根据我们国家
8、的国情来出发。我们国家并非是发达国家,比起发达国家来,无论是工伤保护的范围、工伤保险费用的高低都明显的低于或小于发达国家。在此情况下,根据我们国家现在的经济发展,劳动者的工伤权益保护存在着循序渐进的过程,逐步的提高,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的时候,包括工伤认定的范围和补偿的标准,都是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发规定来办理,而不能超于去标准,也不能用道德或者常识来代替法律,防止由于同情劳动者,或者是偏袒行政机关、用人单位,扩大其工伤保险的范围,或者擅自降低、提高保险费率,这些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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