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讲义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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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法的本体考生要掌握好法理学,在考试中取得成功,需要知道法理学的基本特征:  1.法理学是一门跨越性、辐射性突出的课程。法理学所阐述的原理原则、基本知识对于司法考试当中其他13门课程都有普遍的基础性的意义和指导价值。只有学好法理学,才能在整体上、贯通意义上把其他13门课程学得更好。  2.要注意法理学是一门从表面来看比较自由的学问,不像其他13门课程,都是以实际存在的制度、法律实际生活为直接背景、直接依托的。比如刑法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依托)、宪法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托)、法制史(以中外实际存在的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过程为依托)。法理学虽然也要以实际生活为基础,但不是以法律实际

2、生活为直接依托。也就是说法理学是一门自由度比较大的学问,不同的学者、不同的著作,在阐述法理学的时候,差异往往很大。因此在学习法理学这门课程的时候要搞清楚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而对于经常容易发生变化的问题,可以摆在次要位置上。  3.要注意法理学这门课程在司法考试中,近几年每年都有不少明显的变化。今年的变化尤其多。要搞清楚哪些内容不存在了,新增加了哪些内容?只有这样,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才能处于主动地位。  4.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司法考试初期,法理学所占分值和宪法学、法制史相当,最近四年来法理学的分数逐渐增长,成为14门课中分数最多的课程之一。我们只有充分重视这

3、一点,把法理学学好,我们在司法考试的全局中才能获得好的成绩。  法的本体一章是阐明法律的最基本问题的专门的一章。这一章的重点在于搞清楚有关法律的一系列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同以往一样,这一章还是由八节构成,但是这八节中有不少变化。第一节 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法的概念的争议是2008年大纲和辅导用书增写的一部分内容,对于新增写的内容我们需要高度重视。一般来说,新增写的内容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为新增写的内容本来就很重要,在以往的大纲和辅导用书中疏于注意而没有写,现在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把它增加进来,这样一部分内容就是重要的考点。  2.由于当年的形势需要,或者在当年形

4、势发展当中,有一些问题凸显出来,为了反映这种新情况,大纲和辅导用书作出调整,新增加了内容。像这样的内容也是需要我们注意的。在考生考试的那个年头中,国家或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重大变化,往往也会在大纲和辅导用书中,以一定的方式反映出来,也包括在考试的试题中出现的与这种情况相联系的有关考题。如2007年是执政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周年,所有有关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问题,就是特别值得广大考生注意的。类似这样的现象,在大纲和辅导用书中就会有体现,而且07年卷四的第一题就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论述题。因此我们在重视当年变化的时候,需要注意与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发展重大主题相关的

5、变化。  3.有一些内容在以往的大纲和辅导用书里是阐明的,或者是地位很重要,但是在今年这些内容被删除,或者大幅度删减。这样一些变化对于考生来讲,从考试的角度来看是有利的。我们在学习过程中要搞清楚有哪些变化,变化分别属于哪种类型,从而对这些变化给予应有的关注。  2008年司法考试大纲中第一个问题“法的概念的争议”就是属于上面的第一种变化——学术变化,学员应当予以重视。  按照法的概念刍议的阐述,在这个问题里要搞清楚以下的要点:  1.在法的概念问题上,历来的法学家有种种不同的阐述和观点。  2.在法的概念的问题上,分歧的焦点在于是否强调法与道德有密切的联系。  3.具体搞清楚,在这个焦点的问题

6、上,双方的观点、方法、派别。  按照大纲和辅导用书,我们可以了解到,用实证的方法和非实证的方法来看待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就是分歧的焦点所表现出来的具体的方法、观点方面的差异。  按照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的观点,法与道德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就是一种实际存在的制度,可以体现道德、反映道德要求,也可以不体现、不反映道德要求,是否体现要取决于那个时期、那个国家政权在这个问题上是什么态度。无论是否体现或者反映道德,法都是法,都是实际存在、实际有效的。即使那个法律不反映道德、不符合道德、违背道德,还是真实的,实际的存在的,是有效的。  按照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的观点(方法)来看,法与道德不仅有联系而且有必然

7、的联系。这种联系突出的表现在,凡是符合道德要求的,这种法就是正当的、正义的,是好法;如果一种法不符合道德要求,或者违背道德要求,就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是恶法,就不是法。  4.实证主义法的概念的观点和方法所强调的是两个要素:一个要素是法的权威性,也就是法是由有权威的机构及国家政权机关制定的,这就意味着,法具有约束力。与法相关的主体都要遵守法、遵循法。第二个要素是法的社会性,也就是说法应当反应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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