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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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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讲 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1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2法律行为、法律条文、法律职业、法律关系3静态法律动态法律2、法理学的核心概念和基本问题。核心:法学、法律与法治。 两个基本问题是:1)法律是什么?广义的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则体系。狭义的法律是代议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为什么需要法律?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行的。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是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
2、治工具。主要作用有:维护政权统治;稳定社会秩序;保护私有财产;引导价值取向。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是法学的法学。 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法学边缘学科及交叉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律解释学、法律逻辑学、法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难解难分。 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 1)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根本方法:①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②坚持
3、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③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④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⑤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观点。 2)法学特有的专门的研究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是一种价值准则,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因此价值分析方法就成为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主要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表现形式主要有:社会调查;历史考察;比较方法;逻辑分析;语义分析。 第二讲 1、20世纪西方法学的理论发展。 四大派别:新分析法学;新自然法
4、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分析法学 2、中国法学的未来展望。 1)从法律引证角度,自50年代以来,不仅司法判决中引证的非法律材料的总量增加了,而且相对于这些判决中所引证的法律材料的百分比也增加了。 2)从学科角度,法学界内,以“法律与**”为主题的学科以及这些学科的研究成果急剧增加。比如,法律与经济、法律与政治等。其他学科如统计学、心理学、社会生物学的知识也大量侵入传统的法学领域。 3)从法学教育角度,课程、教学方法的变化。 结论:虽然法学至今是一个独立的学科,但是法学确实已经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 3、谈谈当前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 1)与法律
5、职业需求的脱节。一方面,有相当多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本、专科毕业生不能从事法律职业;另一方面,又有相当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却没有受过或没有系统受过法学教育。既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又不利于国家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2)法学教育机构设置的无序。一是一些学校、单位不具备办学条件也在大办法学教育,导致学生质量下降,文凭贬值;二是法学教育的发展速度和规模超过了实际需求,毕业生就业难;三是一些学校办学中存在着商业化的倾向,损害了法学教育的声誉。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缺失。我国政法院校开设职业伦理教育的实例并不多,伦理教育没有
6、得到应有重视。有些院校虽以选修课的形式开设了职业伦理教育课程,但是授课方式单一死板,授课内容也回避了社会中的现实问题。 4、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前景。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社会群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共同体。社会公众目前对法律权威的失望,是对法律职业群体的失望。目前,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还远未形成,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建立良性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路径选择:1)法律教育需要重新定位; 2)重塑法律职业的理性伦理精神; 3)强化法律职业的准入制度; 4)深入推进我国的司法体
7、制改革。 第三讲 1、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有什么区别? 1)二者体现的意志不同。氏族习惯反映了氏族全体成员在利益高度融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意志,这种共同意志是完全上的社会意志。而法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体现出来的,是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意志,而不是社会共同的意志。 2)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氏族习惯是以传统的方式自发的形成衍变的。而法是由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有意识的创立的。 3)二者实施的方式不同。氏族习惯是每个氏族成员自幼养成的行为习惯,它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舆论的支持和氏族首领的威信来保障实施。而法的实施不仅依靠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和舆论
8、支持,而且要有国家强制力做保障,有警察、法庭、监狱作为物质支持。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氏族习惯只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部落成员。而法的适用范围是地域,即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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