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虎商标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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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路虎”商标纠纷案2一、案情简介吉利公司于1999年11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陆虎”商标,于2001年3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2类摩托车、汽车等,有效期已续展至2021年3月6日。路华公司是一家英国公司,于1957年10月8日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了“LANDROVER”商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2类客车、车辆等,有效期已续展至2018年11月30日。2004年4月16日,路华公司对吉利公司的“陆虎”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理由为:根据若干媒体在报道和评论中将“LANDROVER”越野车称为“陆虎”,说明路华公司的“陆虎”牌汽车已

2、经为广大的中国消费者所熟悉和认可,在中国的汽车市场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路华公司在先使用并有广泛市场影响力的“陆虎”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吉利公司恶意抢注“陆虎”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345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抢注的商标应当由被抢注人自己证明其在商业活动中予以了使用。媒体报道中关于“陆虎”商标的使用并非路华公司所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无充分证据证明路华公司主

3、动在中国市场宣传、使用“陆虎”商标,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作出维持争议商标的裁定。6路华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路华公司提交的41份新闻报道或评论文章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在申请日以前,“陆虎”作为英文“LANDROVER”的中文呼叫已经被中国相关公众广泛认同,与“LANDROVER”当时的权利人宝马公司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中文“陆虎”已被广大消费者和媒体予以认可,具有了区分商品来源、标志产品质量的作用,实际上已经成为“LANDROVER”在

4、中国的使用标识,并且在汽车领域以及与汽车行业相关的领域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吉利公司抢注“陆虎”商标的行为明显符合《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据此一审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7二、争议焦点《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一)新闻媒体对商标的使用,即“被动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法所要求的“商标使用”;(二)“有一定影响”是否可以通过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人的“被动使用”而形成。三、具体分析1、外文商标的“中文呼叫”是否构成未注册商标:

5、(1)由于英文词汇常常具有一词多义的特征,而中文词汇的用法也十分丰富,在对外文进行翻译的时候有音译和意译等多种翻译方法,这就常常导致同一个外文词汇对应多种不同的翻译结果。(2)“LANDROVER”商标的中文翻译有“罗浮”、“兰德·罗孚”、“陆虎”、“路虎”等多种呼叫,如果把多个“中文呼叫”都直接作为我国《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不仅会使该商标缺乏显著性,还会导致使用和保护上的混乱。82、“商标使用”应是法律行为:(1)“被动使用”不是基于商标所有人意思表示的使用,其使用效果不能归属商标所有人,故不符合商标使用的要件;(2)商标使用这一法律行为要

6、求使用人有为自己利益而使用的意图,媒体报道或评论文章对商标的使用是出于新闻传播的目的,没有从商标权人处获得许可的意思表示,就不可以认定为该使用属于路华公司的使用。因此,媒体报道的“被动使用”不构成我国《商标法》意义上对商标的使用。3、商标使用需满足“标志、对象、出处”对应关系的要求:如果路华公司在1999年11月10日之前,未在中国销售过“LANDROVER”汽车,没有相关商品进入过中国市场,“LANDROVER”的中文翻译无法与特定的商品相联系,无论是消费者还是汽车行业的相关公众都不可能通过该商标的中文翻译去真正找到路华公司的汽车,那么即使在媒体

7、报道中使用了“陆虎”,但是并没有形成标志、商品、生产者三者的对应,不符合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要求,不构成我国《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4、“他人已经使用”和“有一定影响”的关系:(1)“他人已经使用”与“有一定影响”之间应当是并列关系;(2)适用《商标法》第31条撤销争议商标,首先要满足在先商标“已经使用”的条件,其次要满足“一定影响”的条件,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换言之,如果“一定影响”的产生不是建立在商标使用的基础上,比如说媒体报道等第三方在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即使产生了“一定影响”,也不符合适用《商标法》31条撤销商标的条件。12四、商标管理(

8、一)商标的“中外文呼叫”都要注册(1)如果企业的商标有中文和外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把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都进行注册。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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