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协议(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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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工业建设类)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出让方: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受让方:(简称乙方)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7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甲方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 乙方对依法取得的

2、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第四条 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位置坐落于天津市宁河县现代产业区内,出让宗地面积约为平方米(大写平方米)。土地出让面积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地块位置和四至范围如双方确认并签字的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所示(见附件)。出让地块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该地块的空间范围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要求。本协议项下出让地块范围内的树木,供电设施以及地上物等,乙方可结合规划方案保留,对不需要保留的,由乙方自行与有关部门解决,并承担所

3、需费用。如地下有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等,也由乙方自行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第五条本协议项下出让土地的性质为工业用地,用途为7。乙方不得任意改变。需改变土地用途时,须经甲方批准,并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能改变用途。第六条 本协议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50年,自乙方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宁河县国土资源分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算。第七条 甲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场地平整,地平标高控制地块四周最低道路路边石与柏油面交接点下返40公分。第八条 乙方在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实地验明交付土

4、地时该宗地的土地条件,并签订《交付土地确认书》。第九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土地出让金为每亩人民币万元整(小写万元)。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小写万元)。第十条 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缴付人民币万元整(小写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金,该保证金抵作最后一笔土地出让金。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与天津宁河现代产业区管委会签订该协议(后,经乙方验证甲方行为已完全达到本协议第七条条款承诺)之日起年内必须实施土建工程,且实施土建工程的规模达到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年内必须按申报宁河县现代产业区管委会批准的项目投资建设方案,完成全部投资建设内容。如乙方不能按照上述时间开展施工

5、建设,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缴纳的上述保证金,不再抵作最后一笔土地出让金,抵作本协议履行的违约金处理。第十一条 乙方应按照协议第十条约定缴纳定金,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土地招拍挂手续。第十二条乙方需在甲方属地注册登记项目公司并纳税,7项目正常运营后,乙方保证亩产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人民币,否则不予享受甲方给予的任何优惠政策。(高科技型企业的产品,其市场规模形成需要相应过程。由小至大。不能一概而论。因此乙方可在项目运行年后保证亩产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人民币)第十三条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建设施工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设高度,绿地率以及建筑退线应符合宁河县国土局“关于集约利用土地的

6、相关规定”,以及宁河县规划局出具的关于本协议项下宗地的规划条件的要求。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000万元∕公顷。本协议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7%。(根据乙方属高科技型企业类型,其项目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可最高不超过总用地面积15%)其它施工建设管理规定按甲方《入区企业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乙方拟建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其他相关规定,如不符合上述规定,视同乙方自动放弃取得该块土地的使用权。第十四条 乙方施工前需向甲方申报项目建筑立面效果图,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计划书,经宁河县规划局和甲方批复后方可施工;如有后期调整需

7、向宁河县规划局和甲方申报,经宁河县规划局和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施工。如未按照本协议规定以及宁河县规划局和甲方的整体规划要求进行施工建设,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警告或者罚款后拒不改正的,甲方将收回本协议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且不退还乙方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五条 本协议签订时,乙方需根据建筑面积,按照10元/平方米的单价向甲方缴纳建筑押金共计人民币7万元整,临时用水接口费按每处接口1万元的标准收取。建筑押金同时作为按时开工建设的保证金,如乙方不能按照本协议项下第十条规定的时间开展施工建设,甲方有权全额扣除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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