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的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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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违反强制性规定之合同效力分析摘要:强制性规定是其使用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不能通过约定予以排除或变更的规定。引言在案件的接触过程中,曾经遇到这样的案件,一家农民的所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农村经济合作社征用,并签订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为了所谓的公共利益,并承诺给予很好的优待。在本案中的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从表面上看来是土地使用权的一个转让,以及土地性质的一个变更,但是从其本质来看并不不仅仅是土地性质的改变,而涉及到的是农民对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一种利益以及国家利益的冲突及解决。签订了土地使用

2、权转让协议,并没有经过合法的审批手续。这样的土地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该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一定是无效的呢?根据什么法条规定的呢?无效的效果是如何的呢?本文就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下分析。第一部分我国强制性规定的现状第一,关于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我国法律只做了概括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8论违反强制性规定之合同效力分析摘要:强制性规定是其使用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不能通过约定予以排除或变更的规定。引言在案件的接触过程中,曾经遇到这样的案件,一家农民的所承包的集体土

3、地被农村经济合作社征用,并签订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为了所谓的公共利益,并承诺给予很好的优待。在本案中的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从表面上看来是土地使用权的一个转让,以及土地性质的一个变更,但是从其本质来看并不不仅仅是土地性质的改变,而涉及到的是农民对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一种利益以及国家利益的冲突及解决。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并没有经过合法的审批手续。这样的土地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该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一定是无效的呢?根据什么法条规定的呢?无效的效果是如何的呢?本文就针对这些

4、问题进行一下分析。第一部分我国强制性规定的现状第一,关于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我国法律只做了概括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8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条款只是概括地规定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的法律后果,但是对当事人的合同所违反的法律规范是否构成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条款中的“强制性规定”,而应当赋予无效性评价,则需要进一步就具体的法律规范进行价值判断。第二,纵观我国的民事司法判决书,几乎形成了千篇一律的写作格式:先是案情陈述,其次是概括当事人的意见以及答辩,最后是法院经庭审认

5、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最后做出相应判决。具体到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认定案型的判决书,法院的相关陈述几近同一模式,都是先指出当事人合同违反了法律中的某项强制性规定,因此该项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而整个判决书对于法官如何适用法律,如何认定某项法律规定的性质为强制性规定,如何将案件事实涵摄于该法律规定,如何得出判决结果等等问题均未涉及。这样在实践中造成的一种假象就是,法官在具体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时,是按照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模式进行的,中间抽离了应有的评价过程。这导致只要合同所违反的是强制性规定,必

6、然导致合同无效,曾经一度成为司法实务的践行逻辑。这样一种表现为“没有过程的结果,没有论证的结论”的司法判决书,造成“法官对案件的理解与解释都深藏在心中,社会公众及当事人难以窥知,给人一种既程式化又强迫命令之感。”216从形式逻辑的角度来看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条款的适用,主要涉及如下三个层次的问题:一、强制性规定的身份认定,即如何认定某项具体法律规范是否是强制性规定?二、当事人的合同效力是否因违反该强制性规定而受影响?亦即强制性规定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问题。三、当事人的合同具体法律效果之赋予。8第二部

7、分强制性规定的认定及本质分析从这里可以看出我国关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中存在严重的缺陷。什么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是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强制性规定是指其适用不依当事人意志为转移、不能通过约定予以排除或变更的规定。对于一种法律规定的分类有利于辨别其法律效力,当然关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存在着对其的认定和分类的问题。强制性规定是为要求一律适用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意思不得加以变更或者排除,代表着国家意志在特定规范领域内的贯彻和实行,而这种意志总是指向特定的规范意向和立法目的,旨在实现和保护相对于个人

8、利益205以外的其他利益类型,如他人利益、第三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等。8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上,法官欲以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一项合同无效时,事实上意味着法官认为:在现有的法秩序之下强制性规定所欲保护的利益应当明显优先于当事人的合同自由而获得保护,而且只有通过否定当事人合同效力的方式才能最终实现该强制性规定所欲保护的利益。依据前述公私法二元法律观之下界定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关系应当遵循的两项推论,在现代法治国,私法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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