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汽车买卖协议和被告反诉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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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案汽车买卖协议和被告反诉是否成立肖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上传时间:2004-10-13浏览次数:2738字体大小:大中小【案情】1999年3月,原告王君伦从武汉医疗特种器械制造厂购回一台WQE6330江夏轻型客车,没有购车发票。同年10月6日,王君伦与被告王俊约定以2万元将此车卖给王俊,王俊给付王君伦500元,并出具欠车款19500元欠条一张,即:“今欠王君伦车款人民币19500(元)整”。并注:“①该车处理后,付清以上欠款。②王君伦必须将该购车发票复印件交给本人。③王君伦也可联系买主,若联系到买主,可将车开走,同时欠条作废。④若给王君伦以该车换取旧奥拓车一辆,王君伦应

2、再补给伍仟元,同时退回欠条,将所换车开走。欠款人:王俊。协商人:王君伦。公证人:刘首华。”同年11月25日,王俊将该车与龚洪以车户为王强的鄂E80208号奥拓小客车达成换车协议。王俊将奥拓车换回后,同王君伦到宜昌市伍家区楚天企业总公司汽配经营部协议检修项目。后因王君伦一人到修配厂主张增修了661元的项目费用,双方为661元由谁负担发生分歧,王君伦一直未将奥拓车开提走。2000年1月2日,王君伦将王俊挂户宜昌县(现夷陵区)小峰汽车运输公司的鄂E13043号东风140型加长货车开走后,遂于同年1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王俊迅速支付车款19500元,利息2340元,误工费200元,旅差费

3、820元,合计22860元,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法院将王俊的鄂E13043号车扣押。法院于同年1月19日依法裁定将该车予以扣押。审理中,王俊提出反诉,要求王君伦赔偿因扣车造成一个月的养路费900元,运管费75元,税款500元,利润3500元,合计5595元。审理查明,王俊的鄂E13043号东风140型加长货车的养路费等缴止1998年底。【裁判要点】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被告的车辆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关系,车子未予上户,其买卖关系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示的财产。因被告将原告的车与他人调换,致使该车不能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王俊支付19500元车款的理

4、由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原、被告在车辆买卖中附有条件,故原告王君伦要求被告王俊支付利息等损失336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王君伦将挂户小峰汽车运输公司的鄂E13043号东风加长货车扣押,给王俊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王俊要求王君伦赔偿一个月的扣车损失5595元,本院只能据实支持3457元。夷陵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王俊给付王君伦车款人民币19500元。二、由王君伦赔偿王俊的扣车损失费人民币3457元。三、上述一、二项相抵后,由王俊在本判决发生效力后立即给付王君伦车款人民币16043元。王俊不服一审判决,

5、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汽车买卖关系有效,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扣车费计算不准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宜昌市中级人民法根据事实和证据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王君伦与王俊的车辆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且双方依据履行的第四项条件是一排除条件,即若排除条件不成立,买卖关系就生效,若排除条件成立,买卖关系就失效。而本案中,双方对所换奥拓车的车况未作明确约定,王俊依此换回奥拓车后,王君伦与其一起到修理厂对该奥拓车的维修进行了协商。因此,应认定王君伦对王俊换取的奥拓车已经认可,即换车这个排除条件

6、已成立,原双方约定买卖江夏轻型客车的关系失效,王君伦对该奥拓车享有产权也应当接收该奥拓车。但由于该车自1999年12月底起至今一直由王俊占有使用,王君伦依1999年10月6日欠条需补王俊的500元应抵付王俊此期间占用奥拓车的损耗。王君伦一人到修理厂主张增修的661元项目费用,应由其自己承担。王俊的东风140型加长货车被王君伦扣押,由于该车的养路费等自1999年元月起未再缴付,依据有关规定,该车不能进行营运,经济损失未实际发生,其反诉请求本院不能支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作出

7、如下判决:一、撤销夷陵区人民法院(2000)夷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二、鄂E80208奥拓车归王君伦所有,王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鄂E80208号奥拓车及该车的有关证照手续交还给王君伦;三、鄂E80208号奥拓车增修的661元项目费用由王君伦于本判决后立即支付给王俊;四、驳回王俊的反诉请求。【评析】本案一、二审在认定事实和采纳证据上没有多大出入,但二审判决结果与一审判决结果完全相反。本案的焦点即实质问题在于如何认识被告王俊于1999年10月6日给原告王君伦出具的欠条中所附的四个条件,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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