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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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中市财政局扬中市环境保护局扬财规〔2017〕11号关于印发《扬中市生态红线区域生态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扬中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相关单位:现将《扬中市生态红线区域生态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附件:《扬中市生态红线区域生态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扬中市财政局扬中市环保局2017年10月12日抄送: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环保局-7-扬中市生态红线区域生态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

2、规范和加强扬中市生态红线区域生态补偿(以下称“生态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江苏省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3〕193号)、镇江市《镇江市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镇政办发〔2015〕200号)以及《扬中市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扬政办发〔2017〕6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扬中市生态补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第二条市环保部门牵头负责生态补偿项目的申报核实、考核验收等相关工作,并对当年资金分配提出初步

3、方案。第三条市财政部门牵头负责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审核、资金拨付与监管等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农委、水农部门负责协助市环保、财政部门对植树造林、河道清淤项目实施技术指导和考核验收等工作。第五条各镇(街、区)环保、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村(社区、非公益性农场)实施项目的初审,并汇总上报。-7-第六条市级行政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实施项目的初审及上报。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七条生态补偿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整合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生态红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生态补偿等工程。其中:市本级专项补偿资金可用

4、于生态红线区域沿江周边行政村的“五水联治”、“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中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以及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等。具体如下:1.沿江森林公园(1)植树造林项目;(2)环境治理项目:包括河道清理、生态复垦等;(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标示牌、标志设置等;(4)其他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项目。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备用水源区)(1)饮用水水源、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设和仪器设备购买和维护等;(2)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环境综合治理、标示牌、标志设置等。3.重要湿地(1)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建设

5、项目;-7-(2)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标示牌和标志设置等。4.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市、镇(街、区)及行政村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等。5.“五水联治”、“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工程(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治理工程;(2)红线区域内因承担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项目和地区。第四章资金来源及分配第八条生态红线区域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主要是:1.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专项资金;2.镇江市财政拨付的“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资金”——“重点性补偿”——“红线区域补偿”

6、专项资金;3.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第九条生态补偿资金的分配,分为基础性补偿和奖励性补偿两大项,按照“谁保护,谁收益”、“谁贡献大,谁得益多”的原则,按项目的不同类别采用因素分析法分配资金。所谓因素分析法,就是根据各类项目的投入量和省市当年拨付专项资金的总量为基数,按上级的考核要求,全面考量项目的投入总量、工程质量、所产生的景观效应和长期社会效益,-7-以及生态保护管理体系建设等因素,以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补偿资金的依据。第十条“基础性补偿”占生态补偿资金年度总额的80%,主要是根据实施项目的

7、有效支出量,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奖励性补偿”占生态补偿资金年度总额的20%,奖补资金重点支持各地区生态保护区域长效管理体系建设。第十一条对于生态红线区域内符合实施条件的非公益性建设项目,根据其生态项目的类别、管理模式和规划期限,以及所产生的生态效应和景观效果,并结合当年奖补资金总量等因素,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一定补偿。第五章项目管理与考核第十二条经环保部门确认的项目,必须当年开工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实施内容,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及时报环保部门备案。项目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必须按政策规定实行公开招

8、标,完善审批程序和合同等相关手续。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通知市环保、财政部门现场查验和GPS定位。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完工后,各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工程资料,由市环保、财政部门或由市环保、财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负责考核验收。原则上当年项目当年完工,对于确需跨年度实施的具有景观性质的大、中型项目,按当年实施进度-7-分配补助资金。第十四条对于超出红线区域范围实施的项目,不纳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之列。未按规定要求实施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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