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运用

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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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运用  2003年8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总价款为50万元的挖掘机一台,规定甲公司送货上门,交货日期为2003年9月15日,当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10万元预付款,同时约定8月20日前付20万元,货到乙公司验收付款,运费由甲公司承担,如一方违约,要承担违约金20000元。签约后,乙公司于8月20日按时支付给甲公司20万元。甲公司用汽车将货物于9月14日运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并向乙公司提供了相关的质量证明。但由于乙公司未能筹集到20万元的尾

2、款,货物始终未能卸车交付。甲公司等待数日后,于2003年9月24日带货离开乙公司,乙公司人员追至途中与其协商,但由于仍不能付足余款,甲公司将货物拉回。乙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预付款30万元,并偿付违约金。  甲公司辩称:我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将货物运至乙公司指定地点,但乙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给付合同规定的20万元尾款,我公司才将货物运回,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我公司违约金20000元。  二、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认为:甲公司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已尽到送货义

3、务。由于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验货及支付尾款义务的先后顺序,双方应同时履行。在乙公司不能按时筹足并支付尾款的情况下,为避免发生损失,甲公司有权不履行已方义务将货物运回,其行为并未违约。5  第二种观念认为:合同约定“验收付款”,验收在前付款在后,甲公司是先履行方,乙公司是后履行方,甲公司未能卸车交付货物,导致货物无法验收,无论乙公司是否给付余款,甲公司均属违约在先,应承担责任。况且乙公司迟延履行自已的义务,并不当然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甲公司可以相应推迟履行自已的义务,而不能完全拒绝履行。  第三种观念认为:

4、原被告均已构成违约,应当各自对自已的违约行为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当继续履行该合同规定的义务。  三、分析  本案看似一起案情简单的购销合同案件,其关键的法理问题是: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已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权拒绝履行自已的义务。这一问题也就是双务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理论。我国统一合同法第66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合同

5、法制度,其功能在于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秩序,但此制度在具体运用中有些问题尚待明确。如何解决本案的分歧,笔者认为要从双务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本质进行分析与探讨,这将有助于实践对合同法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准确理解与适用。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理论依据5  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已履行合同的要求的权利。合同的同时履行规则是商品交换规律在合同关系中的反映,是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一古老交易原则的确认和发展

6、。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在成立上的关联性,由此决定在履行上的关联性,即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合同履行上的关联性要求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自已所负的合同义务。法律上设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维持当事人在利益关系上的公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已所负义务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则有悖于公平观念。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首要条件就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关系产生互负债务,承担对待给付的义务。互负债

7、务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具有对价性,在享有对方的债权的同时也向对方负有债务,双方均是合同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对方的债务是自已债权实现的对待条件。对于此项抗辩权是否仅适用于双务合同,理论与实践界存在不同的观念,笔者认为依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仅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  2、合同未约定履行顺序,即“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在这种情况下往往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只有在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对“同时履行”5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观念,有的认为是指当事人互

8、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有的认为是在同一时间履行。笔者认为,对于“同时履行”的理解不宜过分机械,不应仅局限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情形,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要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相差不大的,都可视为“同时履行”。如当事人约定在合同中载明“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货到付款”、“款到发货”等的,均可认为是属于“同时履行”的约定。如果无法律规定、当事人亦没有约定一方应先履行,则可认为“同时履行”。不适当的限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有违立法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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