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腾飞与广州和旺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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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腾飞与广州和旺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7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腾飞。  委托代理人:廖开喜,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和旺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82号美景布匹商贸城四街27A、28A、29A、30A。  法定代表人:邓耀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昌波,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腾飞、广州和旺贸易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一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王腾飞陈述其于2006年5月23日入职和旺公司处工作,任职销售员,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旺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职期间,其每天打卡上下班,每天9时上班,19时下班,每月休息两天,考勤卡由和旺公司保存。和旺公司按效益、考勤发工资,有另外加班工资。和旺公司每月将工资转入存折中,没有发放现金。因和旺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其向和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和旺公司同意后,其于2008年6月7日离开和旺公司,并支付2008年6月7日之前的工资。其在离职前12个月含加班工资在内的月平均工资为3923元,不含加班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为1650元。  

3、王腾飞于2008年10月30日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和旺公司支付2005年10月至2008年6月的加班工资及赔偿金,和旺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补偿金等。该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3月6日作出裁决:一、确认王腾飞与和旺公司自2006年5月23日起至2008年6月7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二、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和旺公司因未与王腾飞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性加倍支付王腾飞2008年2月1日至6月7日的工资7150元。三、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和旺公司一次性支付王腾飞一次性生活补助费688元。四、驳回王腾飞的其他申请

4、请求。王腾飞不服该裁决,于2009年3月17日提起本案诉讼,和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  王腾飞诉称,我于2006年5月23日应聘入职和旺公司工作,工种为销售员,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3923元(不含加班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为1650元)。我在和旺公司单位工作期间,和旺公司统一给我在中国农业银行宝岗大道支行办工资存折,每月发放工资时由和旺公司直接将工资转存入该存折中,我每天上下班均要打卡登记。我自入职和旺公司以来,和旺公司未给我购买社会保险,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月足额支付加班费。现我不服劳动仲裁,故起诉要求:1、确认我与和旺公司从2006年5月23日至2008年6月7日止存在

5、劳动关系;2、和旺公司支付2006年5月至2008年6月的加班工资51900元及应付未付加班工资的赔偿金12925元;3、和旺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9615元;4、和旺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846元及未付的额外补偿金3923元;5、和旺公司支付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费792元。  和旺公司辩称,王腾飞不是我公司雇佣的员工,雇佣王腾飞的另有其人,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王腾飞起诉我公司错误,故我公司不同意王腾飞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王腾飞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宝岗大道支行工资存折、广州和旺公司永昌布业货单、工商资料中的经理聘用证明书(记载:邓智文被聘用为被

6、告的经理)、郑淑文名片(正面记载:郑淑文是和旺公司永昌布业的副总经理,背面记载:李秀丽、邓耀颐和郑淑文的银行卡号)、王腾飞制作的加班工资计算明细表及其书写的入职、公司情况、公司人员名单作证据。  和旺公司对工资存折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否认其公司支付工资给王腾飞;广州和旺公司永昌布业货单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该款并不是打入其公司帐户,与本案无关,且货单是邓智文的个人行为,不代表公司;工商资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名片的印制随意性很大,不确认其真实性,其公司确有郑淑文此人,但不清楚其职务,李秀丽是邓耀颐的妻子,名片背面的卡号不是其公司的帐号;王腾飞单方制作的加班工资计算明细表及原告书写的入职、公司情

7、况、公司人员名单不具有证据效力。  和旺公司提交的证据为:员工牌牌样(上面记载为:广州和旺贸易有限公司永昌布业,下面记载为:“和旺、工号及员工姓名”字样)、广州和旺贸易公司2008年6月7日份工资发放条(员工分别为:刘国荣、卢楚安、叶青、朱海峰、李红叶和郑瑞琴)、2008年6月7日份姓名为叶青的考勤记录、其公司与叶青于2008年6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公司没有提出起诉的起诉书作证据。  王腾飞对员工牌外壳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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