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之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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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劳务派遣开始在我国兴起。大量企业包含国有企业在内,为规避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合同”,及足额缴纳社保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大量增加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在个别行业,劳务派遣有成为主流用工形式的趋势。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就业形式和用工制度,对于解决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满足高端人才对职业生涯规划的需求,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劳务派遣的快速发展,用工不安全、低福利、低薪资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以致许多劳动者都反对或抵制这一用工形式。为此,《劳动合同法》从保护劳

2、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劳务派遣用工作了比较严格的规范,规定劳务派遣工主要安排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意在阻止恶意滥用劳务派遣。然而,从目前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来看,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本文将对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进行论述,并针对现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看法。主提词:劳务派遣三方关系现存问题一、什么是劳务派遣“管人不用人,用人不管人”这”堪称是“劳务派遣”最通俗的解释。“劳务派遣”又叫劳务租赁,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后,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3、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参加劳动,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行使劳动指挥权和管理权的特殊劳动法律关系。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力的招用和使用相分离。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虽然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却不直接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是被派遣劳动者名义上的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虽然直接接受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但却与被派遣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从法律关系来看,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三方主体,[1]派遣职员与派遣单位

4、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均为劳动关系,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是雇主,即共同雇主。但在劳务派遣中“雇用”、“使用”二者已经分离,“雇用”已经独立出来,用工单位不负责“雇用”劳动者,劳动者是派遣单位被雇用后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派遣单位就如同用工单位的人事部门,是派遣职员的选任者。7(一)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方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了确认,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5、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力的使用关系。劳务派遣使得劳动者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劳务派遣单位雇用但不使用劳动者,用工单位不雇用却使用劳动者。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及用工单位的要求,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单位是劳动者劳动的最终受益者。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一般民事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协议适用民法调整,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劳务派遣协议也是划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对劳动者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6、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用工承担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用工适用的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确立了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劳务派遣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承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以及对用人单位劳动标准等情况向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

7、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在告知义务方面,除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告知内容外,还应当告知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此外,根据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特殊性,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务派遣的特别义务,这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及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等。  2、用工单位应当承担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义务。  7用工单位是劳动者劳动的最终受益者。用工单位通过劳务

8、派遣协议取得了劳动者劳动给付请求权,享有对劳动者从事具体工作的劳动过程管理权和劳动者劳动成果的所有权等,这些决定了用工单位承担义务的基础。由于劳动者的劳动事实发生在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与劳动者劳动直接相关的义务,如: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根据派遣协议的约定,承担劳动者的工资、加班费及与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保证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等等。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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