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务派遣用工的规制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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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劳务派遣用工的规制和完善近年来,高校为促进大学生就业,纷纷举办各类校园人才招聘会,给用人单位与大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双向选择的平台。人数众多的大学生对国有大企业如邮政通信、金融保险、电力等行业以及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的招聘情有独钟,部分毕业生经过多轮面试、复试后淘汰了众多竞争同学,准备成为心仪单位的一员时,却发现自己即将签订的却是劳动派遣合同。部分毕业生更是以实习、试用等名义提前进入这些国企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当实习期、试用期满后要求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提供的却是劳动派遣合同。在沉重的就业压力和对劳动派遣用工制度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这些大学生基

2、本上都会与未曾谋面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合同,从而使自己成为了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自己实际工作的用工单位的被派遣员工。更有甚者,有些用人单位在未给予劳动者充分知情权的情况下,把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毕业生通过改签劳动派遣合同而使其成为被派遣员工。笔者通过跟踪调查成为被派遣员工的部分毕业生的劳动权益保障现状时,发现了长时期、大规模使用劳务派遣工已经成为许多企业的“潜规则”,劳务派遣用工已经成为有关单位规避法定用工责任的一种手段,被派遣员工的同工同酬、社会保障和加入工会等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并由此衍生出许多新的问题。一、劳务派遣用工在我国的发展及泛

3、滥劳务派遣又称之为“劳动派遣”,指的是劳务派遣单位或劳务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让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势下,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从而形成“雇佣单位不用工,用工单位不雇人”的“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我国劳务派遣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形式向国外驻华代表处派遣我国劳动者以及以对外劳务合作名义

4、为境外雇主派遣劳务人员;初步发展于上世纪90年代末,主要为了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的有序流动;2002年以后,许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都开始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很快,劳务派遣制取得突破性扩张,不再局限于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而是扩展到各种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务派遣用工出现了井喷发展之势,以至呈现泛滥现象。根据上海市总工会2011年1月提供的调查报告显示:(1)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呈大幅上升趋势。2003年劳务派遣工占企业全部用工人数的28.3%,2008年初达39.7%,从所有制类型来看,国有企业最高,占47.

5、2%。(2)劳务派遣用工的行业分布广,几乎遍布各行各业,且岗位门类齐全。甚至在一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大批量使用名为“人才派遣”的劳务派遣工。(3)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广。劳务派遣用工已经没有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技能素质偏差的限制,普遍不分户籍、年龄、文化程度、技能素质,相当多的刚毕业大学生也成了劳务派遣工。[1]2011年全国“两会”前夕,全国总工会上报至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显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达到6000多万,这比此前人保部公布的2700万多出逾一倍,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

6、/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按照国内职工总人数大约3亿来计算,劳务派遣职工达到职工总人数的20%。[2]根据相关调研数据,我国劳务派遣用工泛滥的态势仍在持续恶化,劳务派遣工所从事工作早已超出了《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的“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劳务派遣用工的范围。劳务派遣用工近两年在以15%以上的速度增长[3],而且大学毕业生在被派遣的群体中所占的比例也在逐年加大。实践中劳务派遣还呈现出新的形式,如出现了众多基本上由用工单位招工后再把工人挂靠到劳务派遣公司的“变相劳务派遣”,以及劳动者已经在用工单位上班,和用

7、工单位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然而用工单位强迫这些工人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再派回原单位上班的“逆向劳务派遣”现象。这种泛滥的发展的态势,已引起各方关注。在今年全国“两会”举行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专场记者会上,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部长披露,劳务派遣的滥用,直接影响着包括新生代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农民工的权益。现在有的企业劳务派遣工和传统正式工的比例已经达到1∶1,有的甚至更严重。大家对这个问题反映很强烈,可以说是深恶痛绝。滥用劳务派遣工的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4]二、我国劳务派遣用工泛滥的原因探究劳务派遣用工在促进城乡

8、就业结构转变、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形势、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等方面具有不容置疑的优势,它作为一种重要的就业形式、用工形式,一直在发挥其特殊的作用。但同时劳务派遣在发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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