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陈碰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0903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陈碰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0903

ID:36955544

大小:49.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5-02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陈碰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0903_第1页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陈碰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0903_第2页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陈碰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0903_第3页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陈碰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0903_第4页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陈碰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0903_第5页
资源描述: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陈碰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0903》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陈碰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信托型资产证券化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判案研究》2009年03月13日【简要提示】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是普通金融贷款活动的新型衍生产物,体现了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的交叉和合作,也是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最新探索和尝试。如何界定委托人、信托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和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信托公司应如何行使信托资产中的抵押权、如何厘清信托资产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义务等,都是在学理研讨和司法实践中值得探讨的问题。【主审法官】顾权                       【案例撰写人】顾权    一、基本案情   原告华

2、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陈碰兴   2007年5月23日,案外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金融公司)与被告陈碰兴签订了合同编号为79467的《汽车贷款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被告陈碰兴为购买车辆而向上汽金融公司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07年5月23日至2010年5月23日止,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并就所购车辆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后,上汽金融公司按约发放了贷款。上述合同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8.25%,合同签订时年利率为8.08%,如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在变动生效

3、之月后第二个月的第一个还款日起,贷款利率将相应发生变动。另,《汽车贷款合同》约定,被告未按时全额偿还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应向上汽金融公司支付的其他款项,并且逾期30天以上,就构成合同所述之严重违约,上汽金融公司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合同项下的所有未付款项。   2007年12月27日,上汽金融公司和原告签署了《通元2008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合同》,约定将上述合同编号为79467的《汽车贷款合同》所涉及的包括:(1)(现有的和将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全部所有权和相关权益;(2)到期或者将到期的全部还款;(3)被清收、被出售、或者被

4、以其他方式处置所产生的回收款;(4)请求、起诉、收回、接受与以下财产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5)相关承诺的利益以及强制执行财产的全部权力和法律救济,均信托予原告。2007年12月29日,上汽金融公司与原告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货币网刊登了《通元2008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公告》。2008年1月18日,上汽金融公司与原告又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货币网刊登了《通元2008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成立公告》。因自2007年11月起被告未能按期还款,至起诉时,被告逾期还款情况严重,并经多次催收无果,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贷款剩余本金52,

5、626.68元、计算到2008年4月2日的贷款利息2,216.32元、计算到2008年4月2日的逾期利息288.13元及自2008年4月3日起到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和逾期利息,并判令原告有权行使车辆(车牌号为“闽DU0225”、车架号为“LSGTC52MX7Y045464”)的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上述债务。   被告未应诉答辩。   二、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因上汽金融公司将其对被告享有的个人汽车抵押贷款债权信托于原告并予以证券化后,被告不能按约还款而引发的纠纷。原告作为受托人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被告主张本案中系争贷款债权

6、,及是否可以同时主张系争车辆抵押权是本案的主要焦点。   对于原告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被告主张本案中系争的贷款债权,法院认为,本案原告系基于与案外人上汽金融公司的信托合同主张系争贷款债权,所谓信托法律关系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信托关系成立后,受托人依法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本案中,上汽金融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以及《汽车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上汽金融公司和原告签订的《通元2008年第一期个人汽

7、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合同》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批准,合法有效;同时,上汽金融公司和原告之间的《通元2008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公告》以及《通元2008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成立公告》依法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货币网的全国性媒体进行了刊登,符合信托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相关资产应依法进行公告的有关规定,故本案原告与上汽金融公司就本案贷款债权构成信托法律关系,受托人原告基于信托合同,可以自己的名义为上汽金融公司的利益,对该贷款债权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因此,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主张

8、上汽金融公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