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社会学视角看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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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社会学视角看劳动合同法  最近一段时间,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沉寂许久的劳动法静悄悄地火了起来,引燃了遮蔽已久的争论,刺痛了许多企业的神经,包括华为等在内的许多企业如临大敌般的反应和过激的做法着实让人吃惊。在此之前,或许是因为普通劳动者的力量比较分散、声音太过微小;或许是因为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用人单位俨然是劳动力市场的主宰,低成本或者零成本的裁减员工几乎成为惯例。劳动法似乎始终处于冷宫,极少有人在意,即便有些呐喊,也四散在空旷中,只激起些许的涟漪。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即将实施似乎改变了这一局面,许多

2、被掩藏的问题在这场暴雨中被激刷而出。在此,笔者无意批评劳动合同法所涉及的任何利益一方,也不想评论劳动法具体规范的得失,只想结合近来劳资领域出现的种种怪现象,谈谈劳动法的基本理念和重要的社会价值,从而澄清对劳动法尤其是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倘使读者能从中真正了解和体味到劳动法的良苦用心,自觉遵守和共同维护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那实是笔者的最终愿望。  一、倾斜保护劳动者是优先实现劳动权的基本保障  无论是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还是在其颁布后,一些学者以及包括许多跨国公司在内的很多用人单位指责劳动合同法违背公平原则

3、,忽视了用人单位的权利保护,甚至一度出现标签式的、上纲上线式的所谓“劳方”和“资方”的大辩论,更有跨国企业抛出了“撤资”的威胁言论。由此,正确认识劳动合同法的定位,对于理解和适用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都很重要。  法律规范大致被分为公法与私法。前者以调整国家各机关的行为,防止国家侵犯人权为立足,而后者则强调和倡导法律人格的平等、所有权的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等原则,弘扬个人权利。两者之间以私法为主导,以人权为核心。不可否认,正是这一划分保证了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分立,保证了个人权利的实现。然而,随着社会

4、经济的迅猛发展,形式平等导致实质不公平的结果越来越突出,这种状态在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之间,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经济发展与人的生存环境之间表现得尤为突出。于是,公权力开始不断介入私权利,以平衡和协调社会矛盾,这时“社会法”这一第三类型的法便产生了。  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私法不同,社会法是专门调整人类基本生活权利保障而衍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集合。事实上,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基本的生活权利保障愈发成为一个独立的发展体系,这一体系甚至直接影响和制约着经济、社会发展。比如说劳动条件,比如说环境

5、保护,再比如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没有这些基本生活权利的保障,劳动力就得不到有效更新,人类的生存也会受到根本威胁,社会难以持续发展。  劳动法显然正属于这一方兴未艾的第三类型的法律规范,它直接调整着人类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与所有人都有着切身的密切联系,关系社会大众的基本生存问题。从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于最低工资、同工同酬、试用期的限制、劳动条件的保护,以及今年11月5日刚刚出台即将与劳动合同法同时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对于乙肝病人以及妇女等弱势群体公平就业

6、的保障等规定,我们都可以从中看出不同于私法的公权力干预的浓厚气息。事实上,自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这个世界上第一个劳动法规范诞生之日起,就已经明显地带有这种品格和气质。当时,由于在“自由放任”政策的影响下,在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指导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完全由双方自由决定,于是资本家利用其强势地位,纷纷把工作时间延长到一天14、16甚至18小时,远远超过了个人道德和生理界限,劳动者的平均寿命日趋缩短。劳动者不堪忍受的结果是,开始罢工甚至捣毁机器,类似事件不断重复出现,愈演愈烈,

7、社会生产陷入停滞,国家不得不出面进行干预,这才有了第一部劳动法规范的诞生。  至于公权力干预劳动关系背后所要实现的目标,我国劳动合同法开宗明义指出,要“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也正因此,劳动法不同于一般性的私法规范,它并不仅仅要形式上平衡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更要立足于和谐稳定劳动关系这一目的,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维持社会生产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而私法规范,比如合同法,它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只在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作出一些补充性规定,这些规定基本并不会打破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

8、。  由于以企业为核心的用人单位掌握着政治资源和丰富的社会物质,与一般劳动者相比,处于明显的强势,在缺乏国家干预的情况下很难实现与劳动者的平等对话。或许正如英国法律经济学家奥利弗所言,法律此时关切的是竞争制度下的不幸受害者,为了保证公正的结果,必须对这样一种力量对比进行矫正和再构。然而必须注意的是,这种倾斜保护并不是要剥夺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来无限度地满足劳动者的利益。相反,它是以实质正义为目的,通过吸收劳动关系的实践经验,将影响双方实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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