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无效范围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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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无效范围应如何认定.txt我都舍不得欺负的人,哪能让别人欺负?  一辈子那么长,等你几年算什么我爱的人我要亲手给她幸福别人我不放心  我想你的时候我一定要找得到你不许你们欺负他!全世界只有我才可以!放弃你,下辈子吧!!劳动合同无效范围应如何认定 李向志 【专题名称】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专题号】F102 【复印期号】2008年03期 案情简介 申诉人张某于2004年7月经招聘到被诉人青岛某外资公司从事化验员工作,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3年。

2、合同中约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10小时,月工资1800元。固合同中约定的工时不合法,2006年3月,张某要求缩短工作时间,但公司经理马某当场宣布:既然合同的有关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如有意见就另谋高就。4月2日,公司安排另一人接替了张某的工作。张某不服诉至仲裁委,请求裁令被诉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将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条款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 被诉人辩称,申诉人的仲裁请求缺乏依据,既然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与法不符,而工作时间又是劳动合同中的主要内容,那么整个劳动合同都应属于无效,双方应

3、属事实劳动关系,被诉人有权随时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申诉人要求与被诉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没有依据。 仲裁裁决 仲裁委认定,虽然张某与青岛某外资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他主要条款仍符合法律规定,该条款不能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所以除劳动时间不符合规定外,其余条款仍属合法,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应继续维持。公司因此而终止劳动合同,停止张某的工作是没有依据的。遂裁决: 1.该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条款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 2.该劳动合同中除工作时间条款外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双方应当继续

4、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焦点 张某与青岛某外资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条款无效是否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案例分析 本文认为,张某与青岛某外资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条款是无效的。《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随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上述规定属

5、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照执行。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虽享有意思自治的自由,但也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将导致约定无效。本案,张某与青岛某外资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明显与我国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必然无效。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由当事人签订成立而国家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合同。关于劳动合同的无效问题,《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均有规定,《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

6、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该说,《劳动法》规定得比较原则,实际应用中易产生理解认识上的分歧。今年6月通过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是: 第一,因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而导致无效的情形。所谓

7、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包括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对方信任的、故意隐瞒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真相等等。所谓威胁,是指以给当事人一方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以威胁方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实践中并不多见,因为当事人很难举证证明威胁的事实存在。 第二,因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专门规定,《劳动法》对此并

8、没有涉及,但从合同的原理上来说,权利义务应是对等的,这是合同主体平等性的必然要求,在劳动合同的主体中更是如此,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具有天然的弱势,用人单位很容易利用自身的优势诱使或迫使劳动者接受其单方制定的霸王条款,从而不当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这样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法律规定此种情形无效,就是为了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情形。我国制定了关于劳动者最基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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