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诉柳州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陈志诉柳州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ID:36950699

大小:46.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5-03

陈志诉柳州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_第1页
陈志诉柳州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_第2页
陈志诉柳州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_第3页
陈志诉柳州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_第4页
陈志诉柳州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_第5页
资源描述:

《陈志诉柳州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黄海、陈志诉柳州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州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河东高新技术开发区华锡大厦。法定代表人:李阳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忠,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胡红卫,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海,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吴川市人,现住广东省吴川市振文镇向阳街3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男,1963年7月10日生,汉族,广东省吴川市人,现住广东省吴川市长岐镇沙美村沙美小学宿舍1幢37号。两原审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蒙正权,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2、’两原审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韦丽,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河池华锡长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江冶炼厂。住所地:河池市城西路476号。诉讼代表人:河池华锡长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一审被告:河池华锡长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丹县大厂镇。诉讼代表人:河池华锡长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两一审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鸿华,公司法律顾问。一审第三人:防城港市顺发车船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群星大道。法定代表人:陆丽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继钢,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上诉人柳州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锡集团)与原

3、审被上诉人黄海、陈志、一审被告河池华锡长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江冶炼厂(以下简称长坡公司金冶厂)、河池华锡长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坡公司)、一审第三人防城港市顺发车船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发公司)买卖合同债权转让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2008﹞桂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上诉人华锡集团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职权于2008年12月23日作出﹝2008﹞桂民监字第40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锡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张永忠、胡红卫,黄海、陈志的共同托代理人蒙正

4、权、韦丽,长坡公司金冶厂、长坡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鸿华,顺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继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7年8月25日,一审原告黄海、陈志起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称,2007年8月6日,顺发公司将其在长坡公司金冶厂(原华锡集团金城江冶炼厂,以下简称华锡集团金冶厂)的2217470.90元债权转让给黄海、陈志,顺发公司和黄海、陈志已通知长坡公司金冶厂七日内履行债务,其至今不履行。华锡集团金冶厂原是华锡集团下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现已由华锡集团将华锡集团金冶厂(已更名为长坡公司金冶厂)的资产、债务并归长坡公司经营,故该债务应由华锡集团、长坡

5、公司金冶厂、长坡公司共同偿付。一审被告华锡集团、长坡公司金冶厂、长坡公司辩称:(1)黄海、陈志与顺发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属无效合同。理由有:顺发公司与华锡集团金冶厂间购销协议约定顺发公司有先行开发票义务,顺发公司在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不能转让债权;该发票只能由顺发公司开具,故顺发公司的债权属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顺发公司无偿转让债权是为了逃避债务,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2)因顺发公司虚开发票,我方被国税部门处理造成损失2829341.35元,应由顺发公司承担,我方可行使抵销权。华锡集团还辨称,长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华锡集团不应承担

6、本案的民事责任。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华锡集团金冶厂与顺发公司之间存在长期的废极片购销关系。2005年2月21日,双方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协议》,约定顺发公司向华锡集团金冶厂提供30吨的废极片,协议对单价、合同总金额、交货方式、价格及计算方法等事项进行约定,其中对结算方式及期限的约定是:由供方提供正规普通税务发票,井加盖当地税局认可的条形章,视资金情况一月内分期分批付清货款。在购销过程中,华锡集团金冶厂尚欠顺发公司货款2217470.90元,但双方没有约定给付货款的时间。2007年8月6日,顺发公司与黄海、陈志订立《债权转让合同》约定顺发公司将对华

7、锡集团金冶厂拥有的废极片货款债权2217470.90元转让给黄海、陈志。2007年8月7日,顺发公司通知华锡集团金冶厂尚欠货款2217470.90元的债权已转让给黄海、陈志,今后由黄海、陈志向华锡集团金冶厂主张债权。同日,黄海、陈志也向华锡集团金冶厂发出通知,称黄海、陈志已受让顺发公司转让的债权,要求华锡集团金冶厂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支付2217470.90元。2007年8月13日,长坡公司金冶厂给顺发公司发出《关于不同意顺发公司转让债权的函》,对顺发公司转让债权提出异议:(1)顺发公司负有向本厂开具能抵扣lo%税款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义务,顺发公司对本厂的

8、债权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2)顺发公司已开具给本厂的废旧物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