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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3
《无处分权效力待定合同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冲突及法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无处分权效力待定合同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冲突及法律适用班级:法学09(5)作者:陈臻强陈开放蒋磊学号(按前姓名顺序):091711500909171150040917115020摘要:静态利益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协调平衡是民法理论的研究重点。在我国立法例上,如何处理《合同法》第51条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的关系,一直是理论与实践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被学者广泛、深入地讨论。在对相关的主要理论进行研究并借鉴后,我们提出了自己的理论以供参考。我们认为,只要满足了有效合同的基本构成要件,合同即为有效,不受第三人善意与否的影响;善意第三人因善意而原始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2、,其原因在于第三人之善意阻断了原权利人对物的追索权利,同时善意取得制度的特别规定也是对合同有效的再确认,并且强化其效力,从而有利于善意第三人利用有效合同的相关规则保护合法利益。如何在合同法和物权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构建一套兼顾原权利人的权利和交易安全与效率的理论,是我们探求的方向。关键词:原权利人善意第三人无权处分效力待定合同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对于私人财产关系的调整,一般观念认为合同法是调整财产流转领域表现为“动”的过程,而物权法则着重调整财产归属和支配领域表现为“静”的状态。由于财产的流转和归属本身难以截然分离,所以无论是现实生活实践还是立法制度的
3、构建上两者都表现出紧密的关联性。事实上由于作用领域的差别,无权处分效力待定合同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无论在立法目的上还是在制度构建上都存在内在冲突。一、制度的目的和价值理念的冲突合同法是以古罗马法的契约法规范为蓝本而发展起来的。基于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早期的合同效力类型只有简单的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并没有无权处分效力待定合同。而随着交易的复杂化以及交易高效的要求,无权处分作为一种事实行为又在交易中成为常态,并且许多无权处分人在处分后实际又取得了所有物的处分权或征得所有人的追认,为了使这类合同免于被宣告无效,给这类合同补正生效的机会,法律对此作出让步,从
4、而引入无权处分效力待定合同制度。6虽然无权处分效力待定合同制度表面上看起来是法律对那些原本侵犯他人财产权应宣告无效但又存在现实履行可能的合同的让步,表现出对处分他人财产行为某种程度的纵容,但实际上这恰恰是为了保护财产所有人更好地实现其财产经济价值。因为一方面一旦无权处分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则无权处分合同被追认,则其可以因合同自始生效而高效地实现财产价值;另一方面即使最终无权处分人不能获得财产所有权或则无权处分不被追认,合同自始无效,也实际上与法律直接规定其无效的法律后果别无二致。所以,无权处分效力待定合同制度的引入虽然形式上维护了交易秩序,促进了交易
5、的达成,但本质上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财产所有权人的私人财产权。同样,探究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见,其产生也与无权处分事实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在现实中物的所有权归属往往在交易之前难以绝然确定,而交易本身又要求经济、高效,这就为现实中非物权所有人处分他人之物大开方便之门。在这种情况下善意的交易相对人能否取得物权的问题使得保护所有人私人财产权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产生了决然的对立。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早期的法律依然是雷池,不可逾越。在这方面罗马法严格遵循“任何人不能处分大于自己的权利”的原则而认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行为无效,交易
6、相对人对交易所得的财产不取得所有权早期的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也是如此。随着商品交易的发展,商品经济的作用和益处日益凸显,为了鼓励交易,促成交易繁荣,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第三人(尤其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被放到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于是后来的早期日耳曼法基于“以手护手”原则对此学界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以手护手"原则实际上是认为合同无效,但第三人由于原所有人基于丧失对物的占有而发生的所有权效力减损,从而第三人既时取得所有权。从而认为"以手护手"的原则是善意取得制度发源之滥觞,但实际上这里的第三人并不要求必须是善意第三人。的考量,认为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第三人对因
7、合同取得的物享有所有权,这样就没有善意取得的适用空间了。再后来修订后的法国民法典,对第三人的保护采取了折中的立法方式。修订后的法国民法典同样还是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无效,但法律又另行规定对因合同取得所有物的相对人进行了细分,对于善意的第三人予以保护,肯定其取得物权,而对非善意的第三人,则不予保护。这种由法律另行规定的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与我们现在所说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极为相似。善意取得制度产生至今,也已为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确认,但基于对物真正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的国家也大都毫无例外地对其适用施加诸多限制。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无权处分效力
8、待定合同制度的引入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私人财产权,而善意取得制度的引入则是法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而对私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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